湖南一查寝老师大打出手受伤学生难讨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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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10/22 11:35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
新化刘平生来电反映:一年前,他就读于新化二中高一年级的儿子刘安被查寝的曾旭辉老师打伤,导致左耳听力受损,构成轻伤,并因此辍学,而打人的老师至今未受到任何处罚。 据刘平生提供的材料,2002年4月15日晚10时许,学校打完就寝铃后,儿子刘安的寝室还有人讲话。查寝的曾旭辉老师听到讲话声大吼道:“讲话的给我起来。”讲话的学生相继 2002年4月21日,刘平生与校方签订协议,校方承认曾旭辉老师对刘安左耳造成伤害,刘的伤情根据鉴定由校方负责治疗。但事后,校方并未履行协议,曾旭辉并未受到任何的处罚或处分,赔偿事宜并未得到解决,刘安也因此辍学,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2002年5月15日,刘平生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曾旭辉及新化二中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曾旭辉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但曾在法庭上辩驳称,当晚刘安与他争辩时,他为了不影响其他同学,便叫刘到办公室去,他不去,两人就扯了起来,康立松老师见状马上把他们劝开了,他并没有打刘。康老师证明曾旭辉与刘安扭在一起只有几秒钟,而且只发现刘的鼻梁上出血,另有刘华伯校医证实为刘作检查时没发现别的部位有伤,故刘的伤是怎么造成的他并不知情,倒是听说刘曾患过中耳炎。 2003年5月28日,经审理,法院认为刘安指控曾旭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判决:曾旭辉故意伤害的罪名不成立,而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部分未作出判决。事后,刘安认为法院一审在判决上偏袒了曾旭辉,既然康立松看到了两人扭在一起,那么刘安鼻子上的伤从何而来?且双方已有书面协议,曾旭辉认可了对刘安的伤害,并愿承担责任,为何一审法院对此确凿证据视而不见?刘安提出的是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诉讼要求有刑事和民事两部分,为何法院没有对民事部分进行处理? 据此,2003年6月3日,刘安再次向法院提起上诉,希望能讨个说法。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中。(本报记者周智颖 实习生任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