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师大一毕业生状告学校取消其学位资格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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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10/29 11:05 新华网 | |
新华网杭州10月28日电 (谢云挺、徐朝晖)曾经在校因考试作弊受到学校记过处分的浙江师范大学本科毕业生姚某不服学校以校规为依据,取消其法学学士学位的授予资格,将浙师大告上法庭。日前,这起浙江省首例作弊生状告校方案在金华婺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姚某是浙江师范大学法政经济学院1999届4年制本科生。经过4年学习,姚某完成了教学大纲规定的学业,通过了计算机等级考试、国家大学英语4级考试与毕业论文答辩。今 校方答辩称,不授予姚某法学学士学位,主要是其曾于2000年12月28日考试作弊,根据学校规定给予了记过处分。依据浙师大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规定,学习期间受过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不能被授予学士学位。为此,校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称校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位条例的规定。根据管理规定,凡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而依据学位条例规定,成绩优良的高校本科毕业生只要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即可授予学士学位。既然学校已给原告颁发了毕业证书,就说明校方已承认原告具备了德、智、体等毕业条件,校方不授予自己法学学士学位的做法有违法规。 但校方对此却有不同看法。校方称,浙师大学生若在考试中作弊将不能获得学位证书是校规明文规定的,学生们都应该知晓,学校是在照章办事。校方认为,如果学校违反校规授予姚某学士学位,必然会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影响,又如何去管理、教育和引导其他学生? 原告代理律师、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的倪振扬认为,学生考试作弊可作零分处理,同时降低其道德评价,应给予一次重新改过的机会。况且,学位条例中也只有学术上的要求,而没有道德评价的要求。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没有规定学校可以取消考试作弊者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庭审期间,原、被告双方各自展开事实陈述和举证。法庭调查后将择日作出判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