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弊失学位 南昌首例毕业生状告母校案开庭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11/20 11:13 江南都市报 | |
南昌大学2003届的毕业生余波因为大一时经不起同学再三请求而替人代考,被学校查出后,最终丢了学位证。没有学位证求职处处碰壁,余波不服,便将母校告上了法院。昨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例大学毕业生因拿不到学位证而状告母校的案子。
余波在1999年9月考入南昌大学,系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电机电器专业注册全日制在校学生。2000年6月22日,正读大一的余波经同学再三请求,替人代考了机械制图重修课程,被学校查出。余波的班主任告诉他,考试舞弊可能要受严厉处分。 余波在行政诉讼状中称,他被学校查出代考之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非常后悔,并主动反省检讨,向学校递交了深刻的检讨书,并在此后的大学3年里,遵守纪律,刻苦学习,在各方面均表现良好,学习成绩居中等水平。
余波以为自己此后3年的表现能够弥补大一时犯下的过错,却没想到,今年7月毕业时,学校只给他发了毕业证,以他考试舞弊为由(即大一替考事件)拒绝授予余波学士学位和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当时余波对此毫不知情,因为代考事发后,尽管班主任告诉过他要受处分,但他一直没有看到书面的通知,更想不到3年后竟会拿不到学位证。 因为无学位,余波只能眼看着许多不错的单位与自己擦肩而过。直到现在,余波仍然没有找到合适的接收单位。 毕业后,余波多次向学校申请颁发学士学位,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今年9月26日,余波将母校南昌大学告上了法院。余波认为:其一,学校没有给他勒令退学处分;其二,学校不该不授予他学士学位。
南昌大学则认为:学校已在2000年9月1日依照《南昌大学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对原告给予了勒令退学处分,并予以公示和通知本人,原告也在被勒令退学后的半年内于2001年2月11日向学校递交了复学申请,从这一点足以证明原告已知他被勒令退学的事实。因此,南昌大学认为原告所述“学校没有对我进行勒令退学处分”是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 为何不给余波颁发学士学位证?南昌大学解释道,其《南昌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三条第3、4点规定:受记过以上处分及考试舞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至于该实施细则的法律依据,南昌大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4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可以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据此,南昌大学制定了自己的教学计划,其中明文规定:德育是培养学生的目标之一。余波考试舞弊足以证明他道德没有达到教学计划的要求。 庭审时,学校还以外地及本地学校的相关规定为例,表明南昌大学对余波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是有依据的。
记者昨日采访了余波的父亲,他说告状也有压力,毕竟从现在社会道德观来看,考试舞弊是得不到社会同情的。很多人会认为,受处分是活该,但他坚持要个说法。记者询问他是否需要用化名,他说不必了。他透露,余波今天是特意从宁波赶来出庭的,他还在宁波找工作。 高校校规引来人们争论由来已久。事实上,早在2001年,便有武汉理工大学学子因违纪而丢了学位,遂将母校告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一审获胜诉。现在,尽管此案还没有一个结果,但已经大大激起了媒体的兴趣和民众的关心。至少,这是人们法律意识逐步加强的一个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