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校收费要亮证公示 新规明年元旦起执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12/18 17:22 信息时报 | |
高校职校长期不授课应退还学费 本报讯 (记者 何雪峰 通讯员 钟洁) 记者12月17日获悉,广东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发出《关于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对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进行规范,通知要求学校办理《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进行公示。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收费:学生补考不得收费 通知要求,实行学分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按学生实际所修学分计收学费。每学分学费标准=学生所读专业每生每学年的学费标准×学制规定学年数÷学生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学生跨专业修课每学分的学费按所修课程所属专业的学分学费标准计收。 通知规定,学生重修已修课程应交重修费。重修费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数及每学分学费标准计收。 学生修读课程考试不合格须补考的,第一次补考免收补考费,第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须再次补考的应交再次补考费。再次补考费不分学校类别和专业,理论课考试每科每次20元,实践课每科每次40元。 在国家将高校(科研机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学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前,研究生学费标准暂由高校(科研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但必须在招生前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中途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退费:因学校过错退还1.5倍 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退学、转学或死亡的,其入学时缴交的教材资料费一律不退,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应按以下方法清退: ●未入读的,按实交金额的80%清退。 ●按学年缴费的,入读未满一个学期自动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按50%清退,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不退;按学期缴费的,入读未满半个学期自动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按50%清退,入读超过半个学期的不清退。 ●中途死亡的,按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 ●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以及私自离校的,不予清退。 ●因学校无正当理由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造成学生退学的,按1.5倍清退。 ●学校在教学期间长时间不安排上课,不指导学生写论文,不安排学生到实习地实习的,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已收费的按规定清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