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小学:安全措施不力 校方将负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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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12/30 13:56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12月29日电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保障北京市2845所各类中小学150多万学生安全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根据《条例》,北京市中小学如因预防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将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学校必须履行多项具体预防职责。如: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据调查,近3年来,北京市共发生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学生伤害事故360余起,其中,50%以上的受伤害学生与学校在处理事故时遇到困难,发生纠纷。过去由于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中小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处理起来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以致出现纠纷多、矛盾大、周期长的现象,不仅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还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条例》的出台较好地解决了以上问题,《条例》对事故预防、事故处理、责任认定、赔偿办法、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为解决中小学生人身遭受伤害事故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为了解决学校赔偿资金的来源问题,2003年9月1日北京市教委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学校责任保险协议。根据协议,参加投保的本市公立学校的中小学生及公立幼儿园的学龄前儿童,在校受到人身伤害后,学校应当承担过失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赔偿额为20万元人民币,每个学校每次事故累计最高赔偿额为400万元人民币。 (记者 马北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