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一堑长一智 曝光2003年四大“用工陷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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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12/31 16:06 好工作 | |
2003年马上过去,"工作利益"记者多方收集整理,总结了2003年最典型的四大"用工陷阱",在提醒劳动者小心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警示用工单位,别伸手,伸手必被捉。 陷阱一:社会保险月月扣,却都进了单位的腰包 周小姐的工资单显示,每月单位扣除她大约185元"三金",从2002年5月1日工作到现 点评:单位未向社保部门缴纳养老保险,又在员工工资单上扣了钱,如果情况属实,那单位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陷阱二:合同未到期"逼"人辞职 Julia原是一家网络公司编辑部的职员,数天前接到通知,公司因调整经营方向需要,将她调离编辑部转到市场推广部。Julia很不愿意,因为当时合同中签订的工作岗位就是编辑,自己已经干两年多了,市场部根本不适合她。Julia找到人事部,得到两个选择:一是服从安排,工资由原来的编辑固定工资转为市场部的效益工资;二是主动辞职,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点评:单位在变相辞退员工,不想支付违约金。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解除Julia合同要支付违约金,但若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些企业为达到减少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目的,便采用了恶意的逼迫式辞职法,让员工在忍无可忍下自动辞职,其实这是违法行为。 陷阱三:空白劳动合同骗你没商量 小周好不容易被某销售公司录用,当她兴高采烈地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人事经理拿出了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就让小周在乙方签名处签字,并暗示如果不签字就不用她了。小周在无奈的情况下只好签了,当她向经理询问合同期限时,经理回答是无固定期。但是,她仅工作了两个多月,公司就辞退了她,当她问经理自己签的是无固定期合同,为什么会被突然辞退时,才发现合同用工期限上填的是3个月。 点评:一些企业用工不遵守劳动法关于签署劳动合同的规定,强迫员工签空白的劳动合同,这样不仅可以随意更改用工的时限,甚至还有承诺作为高一级的用工单位使用,但实际降格到下属企业使用以降低员工待遇的情况。遇到空白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拒绝签署并举报。 陷阱四:加班费被换成补休 小赵在休息日加了班,他向财务经理提出,这种情况应支付200%的工资作为加班费。但是经理认为,他们在休息时间来上班,给他们安排个补休就行了,加班工资可以免了。 点评:劳动法对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所以不能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