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案例:外地来京打工加班工资应要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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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02/02 13:17 北京人才市场报 | |
编辑: 我是外地在京的打工者,于1998年2月来到一全民所有制旅馆工作,此旅馆为地下室,我在前台负责登记工作。我们前台登记是全天24小时,只有两个人倒班,我们两个人是上24小时,休息24小时,工资只有550元(包括基本工资285元,奖金100元,地下补助90元,夜班费75元)。旅馆以我们的工资达到了最低工资为由签定了一份只有经理手里才有的一份劳 (1)我的工资是否符合北京市工资标准,我超过工时部分应如何追回? (2)如要仲裁应带什么材料? 一打工者 答: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规定,平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应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具体标准的工资报酬。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而非以包含随意性很大的辅助工资在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据此你可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加班费。申请仲裁时你应带上劳动合同,工资条等材料。同时,你还可以要求单位给你上“三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