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咋算?莫信单位领导的“奇谈怪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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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02/02 13:24 北京人才市场报 | |
案例焦某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2003年“五一”劳动节,因为一位当班的职工请假回家结婚,公司安排他从5月1日至3日加班3天。过后,焦某发现单位发给他的加班工资是按照他本人日平均标准工资的200%计算的,焦某记得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是日标准工资的200%,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该按照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于是焦某找单位领导反映问题。单位领导对此解释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在休息日休息是没有工资的,所以休息日加班工资应该在按月发放的正常工资之外另按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但是, 评析焦某所在单位的解释是错误的,单位应该另外按日标准工资300%的标准向焦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尽管如同焦某所在单位领导所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正常工资中已经包括了法定节假日工资。但是,在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却不能将正常工资抵消加班工资。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明确规定,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则应该另外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所以,焦某所在单位应该按某日工资标准的300%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