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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行为增多权利意识增强 作弊纠纷为难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4/02/09 13:04  北京晨报

  日前,由“考试作弊”引发的争议增多。一些对作弊处理不服的考生开始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司法介入“作弊纠纷”。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使得“作弊纠纷”是否可由法院解决难有定论。

  现状

  作弊行为增多,权利意识增强--作弊官司渐多

  日前,39岁的大学女教师李女士将某机构诉至市一中院,打起了“作弊官司”。李女士于2003年11月1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参加了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GCT-ME科目的考试。考试结束10天后,李女士收到了该机构发给她的考试违纪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考场终了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当年考试无效”。李女士称其在考试过程中严格遵守考试相关规定,并无作弊行为,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据了解,这是该机构第一次因对违纪进行处罚而被考生诉至法院。

  “作弊官司”增多,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将其第一个原因确定为“作弊者比较多”。姜明安说:“作弊行为现在确实多了,20多年前,也就是我们上学的时候,那时作弊的很少很少,大家都觉得那是很丑的行为,但现在许多人却觉得作弊是平常的事了。”

  另一个原因是,现在考生的权利意识增强了。姜明安说,过去对于有关机关或者学校有关作弊的处理不服,很少有人想到去法院打官司,而且就是去打,法院也不会受理。现在有些法院开始受理这方面的诉讼,再加上媒体的引导,这方面的纠纷到法院寻求解决的也就多了。

  姜明安说,“作弊官司”增多与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没有严格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罚也有关系。

  问题

  法律对“作弊纠纷”处理规定不明确--法院态度各异

  尽管见诸媒体的“作弊官司”大多以考生胜诉结束,但是,由于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的法院对“作弊纠纷”可能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对于国家有关考试机关对考生作出的作弊处理,可作为行政处罚提出行政诉讼。因为《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责令退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还可对考生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对于学校内部的考试作弊,“作弊官司”最终能否由法院来解决目前还没有定论。姜明安教授将此归结为法律的不健全。学校对学生作弊处理多是开除学籍、劝其退学、记过等,这在《行政诉讼法》和《教育法》中都没有明确纳入。因此,法院对此类纠纷就出现了两种情况:有的法院依行政处罚受理,有的法院不受理,认为这是内部处分,应该由上级主管机关解决。

  解决

  根据对作弊处理轻重作出明确规定--立法正在完善

  姜明安说,他个人认为学校内部的“作弊官司”法院要不要受理要看情况:对开除学籍、劝其退学等可能将学生排除在学校外的处理法院应该受理,由法院作出最后判决。国外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对学校因作弊开除学生的纠纷,法院是要受理的。而对记过、警告等较轻的处理,应该通过学校内部解决。

  “作弊官司”要不要由法院来解决,这需要法律尽早明确。姜明安教授透露说,目前正在草拟的《学生法》将会对哪些“作弊官司”可由法院最终解决,哪些只能由教育部门解决作出规定。另外,《教育法》和即将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也应该对此有所规定。

  到法院打“作弊官司”,有的考生确实在诉讼中赢了官司。姜明安提醒说,因为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处理机关可能会因处理时适用法律错误、没有履行权利告知义务等而败诉,所以“作弊”的考生即使胜诉也不是什么光荣的事。因为“作弊”永远不是什么光荣的事,除非自己确实没有作弊。(首席记者赵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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