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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事发生矛盾 广东两学生哥利刃相见

http://www.sina.com.cn 2004/02/16 12:06  信息时报

  本报讯(记者黄珊通讯员浩贤子铃)因点滴纠纷,竟操起西瓜刀将人砍倒在血泊中。所幸两名持刀伤人的学生诚意悔改,日前,天河法院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他们判处了缓刑。

  因小事发生矛盾 学生哥利刃相见

  2003年5月底,时在广东省经济贸易学校(下称经济学校)就读的某女生的朋友——广东省林业学校学生吴某(案发时19岁)、奚某(案发时16岁)与经济学校学生李某因小事起了矛盾。当月30日18时许,吴某、奚某伙同黄某、刘某、江某(均另案处理),身携水果刀、西瓜刀、钢管等工具,来到经济学校找李某解决纠纷。当晚,李某挨了“教训”。

  22时许,李某的同学苏某等10多人决定给吴、奚一伙一点颜色看看,当吴等人离开该校,行至天河区先烈东横路一家凉茶铺门口时,被苏某等10多人围住。双方争吵中互相推打起来,吴某、奚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具,苏某等学生见状,拔腿就跑。吴、奚等人持刀追赶,因苏某不小心摔了一跤,被吴、奚等人连砍数刀,鲜血淋漓,当即休克(事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学生哥愿悔改 法院判处缓刑

  当晚,参与打架的学生即被接报警方抓获。在吴、奚两人因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时,受重伤的苏某向他们提出了索赔6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庭审中,双方达成了赔偿3万元的协议,并当即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天河法院审理此案中了解到,被告人奚某系因法律意识淡薄、不考虑行为后果才误入歧途。在失去人身自由后,奚某有了清醒的认识,当庭表示悔改。吴某案发后也如实供述了罪行,并有悔罪表现。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院认为,将两人置于社会、学校、家庭中改造更有利。据此,近日,天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奚某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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