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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承受就业歧视之重 专家呼吁亟待执法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4/03/18 11:35  北京晨报

  法律专家呼吁:“新就业歧视”现象亟待执法监督

  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是,除了学历、能力、素质等后天因素之外,是否所有求职者在竞争中都站在同样的起跑线上?就业市场上的所有求职者是否处于一个公平的择优机制中?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就业歧视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就业市场中,而且“形式多
样”,有的已超出《劳动法》保护的范围。对于新的就业歧视现象,记者请教了相关专家的意见。

  性别年龄:就业歧视中的“老两样”

  在今年2月举办的一场北京机关、事业单位专场招聘会上,记者看到,至少三分之一的岗位招聘条件上写着“男性优先”,或干脆只有“男性”二字。而这些单位青睐男性的原因多数是为了调节单位里的性别比例,只有个别岗位确属不适合女性,如旷野作业、长期出差等。一家单位的招聘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说“男性优先”,但如果有“特别优秀的女性”,他们也会考虑聘用。

  对这样大规模的性别歧视,在招聘现场至少占一半的女士似乎已经习惯并接受:“我们能怎么办?”

  另一种常见的歧视是年龄歧视。在北京,多数中年的失业女性都有过被年轻的竞争者抢走工作机会的经历。一位曾在国营钟表店当了二十年售货员的大姐告诉记者,下岗后,街道介绍她去一家著名的私营钟表店,对方嫌她年龄大,拒绝了她三次,最后答应试用三个月。在这三个月里,她的销售业绩比其他年轻店员都好。

  花样翻新:“健康歧视”浮出水面

  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除了这四个因素,近年来,一些新的就业歧视涌现出来:身体/健康歧视、户籍歧视,甚至应聘者的血型、姓名也能成为被拒绝的理由。

  近年来争议最多的话题是身体/健康歧视。有些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仅因为员工体检结果中的某个单项指标不达标,就将其拒之门外,使许多有条件的就业者失去了更多的工作机会。

  此外,身高、体型、容貌、视力等先天身体条件也越来越频繁地成为了就业参考因素。前不久,湖南公务员体检中“女性双乳对称”的规定被废除,让人们惊叹:这样的规定竟然曾经存在过!

  反就业歧视执法与监督是关键

  对于日益泛滥的种种就业歧视,学者们的看法和意见是基本一致的: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加强执法力度,强化政府监督。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主任、主攻女性学与劳动社会学的佟新教授认为,新就业歧视现象的出现与就业市场上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没有关系,不能把二者联系起来。“据我所知,国内还没有一个起诉性别歧视的案例,因为太普遍了!解决这个问题,不能靠劳动者个人,应该由政府出面干预。”佟教授说,应该增加《宪法》、《劳动法》和《妇女保障法》中反就业歧视的条文的可操作性,并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以扭转一些用人单位肆无忌惮、而劳动者默认并接受歧视的局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郑尚元博士从法律角度分析说,反就业歧视应该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完善司法、执法两个渠道。“国外普遍都没有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继续完善《劳动法》,或在出台《促进就业法》时写入相关条文,也是可以的。但最重要的还是加强执法。”(雷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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