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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不移交档案 用人单位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04/05 13:33  北京晚报

  本报讯 刘女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半年后,单位才将她的劳动档案转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者从延庆法院了解到,单位的行为已侵犯了刘女士的权益,被法院判赔刘女士经济损失2282元。

  刘女士于1982年到色织厂工作,后来因厂子经营不好,2000年12月1日,刘女士同色织厂签订下岗职工再就业协议。2002年11月30日,再就业协议期满后,色织厂与刘女士解除
了劳动关系,并支付了刘女士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此后,刘女士一直待业在家,生活上失去了经济来源。在刘女士的多次要求下,2003年7月3日,色织厂才将她的劳动档案移交给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并给其发放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刘女士认为色织厂迟迟不转交劳动档案,使自己失去了及时再就业的机会,她要求色织厂赔偿自己失业期间的经济损失6242元。

  延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据此,该院判色织厂负有赔偿责任。(斯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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