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披露机密要挟 离职主管敲诈23万被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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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04/09 11:26 北京人才市场报 | |
公司一项目主管在合同期满被辞退后,向公司经理索要23万元补偿,遭到拒绝后竟然用所掌握的公司技术秘密及产品缺陷撰写文章,并以将文章向社会公布相要挟,进行敲诈。近日(3月18日),北京市一中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该离职主管祝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祝某1999年7月到北京某科技开发公司应聘担任公司项目主管,负责税控加油机监控 离开公司一周后,祝某再次来到公司,要求公司经理支付其3万元社会保险金,还有20万元的补偿。公司经理向他表明,在工作期间已办理了商业保险,不能把保险金交给本人,另外20万元没有理由,因此拒绝了祝的无理要求。祝某拿出一篇题为《一个荒诞的加油机税控改造方案》的文章,其中部分内容涉及破坏税控方案的技术方法。一旦这些方法被加油机厂掌握,将给国家及公司利益带来损失。公司经理深感问题的严重,让公司技术负责人找祝某谈话。祝某提出只要给23万元,就不公开这份材料,否则将发给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各媒体、各加油机生产厂家等机关、单位。并且声称“如果把文章散发出去,公司将会付出230万甚至2300万的代价。如果1月7日上班后拿不到钱就散发文章!” 公司遂于2002年1月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派公司职员找祝某联系,在祝某仍坚持无理要求的情况下,公司派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4万元现金及l张19万元的转账支票交与祝某,后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祝某抓获。上述款项已发还公司。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祝某在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后,利用工作期间掌握的单位技术秘密及产品缺陷撰写文章,并以散发该文章相要挟,向原单位勒索人民币2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祝某的犯罪行为因单位的及时报案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并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终审判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范红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