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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问答实录(一)

http://www.sina.com.cn 2004/04/21 20:35  新浪教育

  问:请问刘东威局长,北京市大学生的专利申请是否一定要找专利代理事务所?第二个问题,北京的专利申请是否应当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办理申请手续?

  刘东威:你的问题很专业,我们现在已经收到包括中学生在内的专利申请,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如果你有能力撰写你自己的发明专利,可以自己撰写,如果你希望专利申请的时间加快或者写得更好一点,我们也同样希望你找专利的代理机构替你做这件事,因为他
们对程序比较熟悉,对撰写的技术方面比较有经验。所以,在这方面我们希望你可以及时光顾我们的网站进行具体的交流和探讨。第二个问题,北京的专利申请原则上都是由国家局统一的进行移交申请书的过程,最近国家局由于改革的要求和发展的要求,也同意北京在中关村建立国家的北京专利代办处,它的地址在大运村,如果你觉得方便的话,可以直接到那里进行这方面的申请,具体的事情可以光顾我们的网站,我在这里就不具体讲了。

  问:我是清华大学的学生,我们不断的听到盗版的问题,而且在大学生当中使用盗版的情况也比较普遍,请问领导,国家一再采取行动打击盗版行为,请问领导对盗版情况有什么看法?您认为现在的打击行动有效果吗?您对彻底根除盗版问题有信心吗?谢谢。

  王自强:这位同学提了一个很尖锐的问题,就你讲的现在很多大学生现在也在使用盗版,现在我们已经进入市场经济了,如果不尊重法律,不尊重竞争对手,这样的话这个市场经济是不完整的,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健康的发展。讲到我们现在对打击盗版采取了集中整治运动式的方式有没有效果?首先讲是有效果的,我在介绍情况的时候讲到了,中国政府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的态度和决心是一贯的,采取集中行动仅仅是我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种手段,真正的长效手段是日常监管,这才是最根本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我觉得只要坚持下去,还是一定有效果的,对于打击侵权盗版,现在很多同学有忧虑,侵权盗版很多,大家没有信心,问我们政府官员有没有信心?我觉得我们有信心,首先由于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给我们确立了法制经济,就是依法治国,这个法律逐渐的完善,对于改善我们整个的市场环境提供了一个法律基础,这是法律上。第二,在政府的态度上是坚决的,中国不断的打击,侵权担保总是处在犯罪被动的情况,只要保持高压态势。最近北京市搞了“春雷行动”,就是打击游商,在最近的期限,北京市版权局通过联合执法,把管理手段延伸到社区,效果非常明显。我最近在北京市场走了一圈,不管是在商厦还是在使馆区还是地下通道,这种现象有明显的改观。当然,它还会不会死灰复燃,完全可能,但是我们要巩固成果。前面我讲过了,现在我们打击盗版,不光是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已经形成了公安、版权出版、扫黄打非的机制,通过这样的机制长期不懈的打下去,再加上法制宣传,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法制的不断深入,我想经过一段时间,五到十年的时间我们的情况会有根本的改观。而且法制建设与经济发展也成正比,比如说现在上海的情况比较好,只要法制观念、执法力度、管理水平跟上了,最后的情况会很好,整个盗版的情况就会逐渐的得到遏制。谢谢。

  问: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我们在研发中有一个新的思想,想申请专利,但是我们实施内容做得不是很充分,通常这种概念性的专利申请在美国容易得到授权,但是中国对实施内容的专利审查非常严格,我们想对概念性的专利进行国际申请或者国际保护必须先在国内进行申请。我们怎样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对于比较概念性、活动范围比较大的专利获得国际保护,这个问题怎么解决?第二个问题,一个新成立的IT企业,它的商标保护应该从哪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张勤:第一个专利方面的问题实际上是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说我们国家对申请的审查、实施地要求太严了,第二个是说申请世界其他各国的专利有什么途径。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只能做一个一般性的介绍,因为我不是审查员出身的,我想我们的实施力量主要是讲可能的实施或者人家已经做了类似的工作,主要是证明你这个东西有实用性,因为我们专利申请的审批主要是考察“三性”,第一个是新颖性,第二个是创造性,第三个是实用性。所谓实用是它是一个有商业价值,能够给社会增加实际的使用功能,你要通过一些事例把这个问题做出说明,不一定是你这个技术已经在实践中实施,并且获得了市场的认可,那倒不一定,但是至少它是一个可能实施的,或者说在某些类似的应用中通过一定的办法可以得到更好的解决。我的理解是通过这样一些途径解决,关键是你要说明它确实有实用价值。

  第二个问题,现在来看知识产权还不是跨国界的,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在美国、在日本也享有专利权,我们一项很好的发明需要在很多的市场获得保护的话,目前来讲可以分别到这些国家申请专利。但是,由于我们预先对这项专利的价值或者我自己的承受能力还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所以说就很难在一开始的时候同时到这么多的国家申请专利,因为这是耗时、费钱、费力的。国际上也成立了一个公约,就是PCT,你申请的时候就可以申请PCT的专利,你就可以获得指定国家今后申请专利保护权的优先权,现在优先的时间是30个月,比如说我在中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当然你首先要申请中国的专利,同时你可以指定在美国、日本等国希望未来有可能申请的国家进行申请。在30个月以内你下定决心了,要到美国申请专利,你就可以根据PCT的程序到美国申请,而申请是你当初提交的PCT那个时候的目标,这样就会给我们的系统提供方便。

  侯丽叶:对这个问题,因为商标实行的原则是申请在先原则,还有一个原则是注册原则,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以后才能获得商标专利权的保护。对于一个企业也好,个人也好,首先你要注册商标,一开始注册的时候要选择一个好的商标,在设计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它的限制性、独创性、排他性。另外,商标注册有一个周期,它大约需要一年多的时间,因为它包括半年的优先权还有三个月的异议期,注册一个商标需要一年的时间,所以你要及早的注册,不要等产品面试以后又销售特别好的时候再申请商标注册,这个时候你的商标可能会被抢注。大家也都知道,现在傍名牌,或者靠名牌,这在中国的一些企业中还经常发生相同近似的问题。所以,你要获得保护,首先就要申请商标注册。

  问:各位领导上午好。我在学校发明了一项技术,但是这个技术是由学校来申请的专利,专利权是归学校所有的,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在我离校之后,如果学校没有动力实施转化这个技术,而我作为发明者想实施转化这个发明,而又没有这个权利,这个时候怎么办?第二个问题,学校想转化这个技术,但是核心技术是我本人掌握的,除我之外其他的人员并没有能力实现,这个时候怎么办,还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吗?

  张勤:这位同学问的问题也很专业,应该说也是我们国家目前面临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准备出台职务发明条例,在这个条例中将会规定单位和职务发明人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首先要做出明确的界定。其次,还要有一个利益的合理的分配,既要保护发明人本人的利益和创造的积极性,也要保护单位的利益,因为它毕竟给你创造条件,包括投资等等,要获得一个平衡,究竟这个平衡点在什么地方正在酝酿中。至于你说到的,我作为发明人已经离开了这个单位,而这个单位又没有能够实施怎么办?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姑且把它称之为休眠专利,就是一项专利本来应该实施,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够把它真正实施,对于这种事情,我们也在考虑出台有关的法规,世界各国也有一些先例,比如说日本出台类似的法律。但是我想知识产权首先作为一个私权,它是属于权利所有人的,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他拥有主要的权利。目前,我们考虑对这块实施政府级别的干预的话,主要是考虑有国家或者政府投资所形成的专利技术,它的实施我们想出台一些特殊的政策,比如说在一定的期限三年或者多少年之内,如果说不能实施转化的话,我们就可以通过回收,进行实施,利益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这件事情和你是不是属于这个单位的人没有必要的联系。

  我想说明的是这些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来予以解决,只是说我们现在正在考虑如何解决这件事情,因为它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另外,你说作为这个单位来讲,虽然它名义上是这个知识产权的载体,但是实际上这个技术是你发明者个人掌握的,你如果没有积极性,但是已经有的发明权实际上是一纸空文,是没有能力转化的。这里首先的问题,作为这个单位既然投了资,既然做出了永久的财产权,要把它变成真正有效的价值的话,是需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从这个单位来讲,从它自身的利益来讲,从国家社会的要求来讲,都需要调动发明者本人的积极性,如果没有本人的参与,恐怕是转化会很困难。这是从实际操作的层面讲。如果从法律的层面讲,我们的一项知识产权,比如说专利权,他在申请的说明书里应该提供相关的技术知识,什么程度呢?就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进一步的发明创造,根据你这个说明书就可以实施这个技术。但实际上要做到这点是很难的,所以刚才说有一个调动发明人积极性的问题。如果这个单位不愿意调动发明人的积极性,又不让你来实施,你的发明让别人实施又实施不了,证明这个单位有问题,专利申请了半天,花了很多费用,把它摆在那儿,从利益上也说不过去,一般来说,单位还是希望发明产生经济效益的。

  提问:各位领导好,我是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生,刚才在张局长的讲话中谈到,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起步比较晚,但是一直在与国际接轨,在2001年的时候,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都进行了修改并实施,后来张局长又说到,目前已经基本与国际接轨,能否理解基本接轨是说明修改后的三法仍与TRICP协定有差别?能不能请领导谈一下主要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并且产生这些区别的原因所在?

  张勤:应该说从法的角度上讲,我们国家在修订法律的时候,从法律的意义上讲,我们已经全部满足了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TRIPS既允许司法的保护,又允许行政的保护,但是世界多数国家只是采用了司法保护,而我们中国根据我国的国情,是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一起运作,如果你产生了知识产权的纠纷,既可以选择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直接到法院打官司,也可以选择更便捷有效的方式,就是向当地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它可以依法做出处罚。当然,如果对行政的解决不服的话,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你还可以到法院去提起行政诉讼,最后通过司法的途径来最终裁决。所以,这样一些做法每个国家都是不一样的,但是都是在TRIPS协议的规定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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