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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问答实录(五)

http://www.sina.com.cn 2004/04/21 20:41  新浪教育

  提问:各位领导好,我是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生,刚才在张局长的讲话中谈到,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起步比较晚,但是一直在与国际接轨,在2001年的时候,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都进行了修改并实施,后来张局长又说到,目前已经基本与国际接轨,能否理解基本接轨是说明修改后的三法仍与TRICP协定有差别?能不能请领导谈一下主要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并且产生这些区别的原因所在?

  张勤:应该说从法的角度上讲,我们国家在修订法律的时候,从法律的意义上讲,我们已经全部满足了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TRIPS既允许司法的保护,又允许行政的保护,但是世界多数国家只是采用了司法保护,而我们中国根据我国的国情,是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一起运作,如果你产生了知识产权的纠纷,既可以选择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直接到法院打官司,也可以选择更便捷有效的方式,就是向当地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它可以依法做出处罚。当然,如果对行政的解决不服的话,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你还可以到法院去提起行政诉讼,最后通过司法的途径来最终裁决。所以,这样一些做法每个国家都是不一样的,但是都是在TRIPS协议的规定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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