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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问答实录(九)

http://www.sina.com.cn 2004/04/21 20:46  新浪教育

  提问:各位领导好!我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学生,我想问一个计算机软件的法律责任问题,我们知道几年前微软起诉的案子,后来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在制定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过程中对这个问题起草中有一条规定,未经软件许可将软件装入计算机系统这个复制行为是欺骗行为,也就意味着盗版软件性用者也要承担法律行为,但是2001年出台的计算机软件条例中把这一条款删掉了。我想问在这个过程中,这个条款的删掉有什么背景?国家对这个问题持什么态度?拿微软的视窗系统来说一套系统一两千块钱,但是很多用户承担不起这
么高昂的代价,如果我们让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承担法律责任的话,我们有没有最新的法律动向?

  王自强:关于软件的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我要说明一下,不管是在我们出台的法里边,还是在软件条例里,都没有最终用户这样一个定义或是概念,但是著作权法首先是一场私权。著作权法在确保私权的同时,又对权利做出一些例外的限制,属于例外和限制范围以外的应该说都是违法的,我想这个规定在中国还是各国无一例外。当然,你讲到一个问题,就是这种现象反过来推,是不是存在合理?关键还是从法律的层面来分析这个问题,如果说刚才讲的现在大多数人都在用盗版软件,是不是说有最终用户的问题?在我们国家法律里,实际上是两种责任,一个是司法方面的,一个是刑事责任,一个是民事责任,大家注意一下,处在违法状态的话,民事责任是民不举官不究,刑事责任有几种前提,以损害公众利益为前提,对于一般可能存在问题的状态,安装属于复制,这样的话,从刑事责任来讲,它不是违法的。当然,如果是处于经营性状态,软件是个作品,和一般的图书、音像和电影是不一样的,图书、音像和电影主要是欣赏性消费,软件是一种生产工具,实际上如果企业把软件作为生产工具来使用的话,实际上是公平的竞争。在著作权法修订以后讲的是未经授权的,实际上他要承担法律责任。2000年高院做出的司法解释,对未经授权和超范围使用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实际上是要保护权利人正当利益的实现。当然,如果是他自己使用,对软件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复制,这样的话完全是合法的。我们也注意到我们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是不是有过度保护的问题,有一条,我们加入公约,要履行TRIPS协议最低标准,我们的保护标准并不是非常高,而且包括在软件方面,实际上欧美国家在这方面还要加大对刑事方面的打击力度。我们不赞成因为现在有大多数人在使用盗版软件就存在合法合理,这种方式我是不赞成的,而且我提醒大家,软件产业是我们国家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产业,在2000年的时候国务院已经发出了振兴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若干建议和政策,在十六大的时候又讲到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把软件产业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来保护。我们设想我们的民族软件如果要发展,如果大家都去用盗版软件,我们的软件产业能发展吗?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打击几年盗版,一个是要靠法律,一个是靠执法,关键还是要靠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前边的同学提的问题也讲到我也在使用盗版软件,在座的同学最有知识,是国家的未来,你们实际上是知识创新的生力军,我们来想象,如果我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采取麻木的、听之任之的状态,那么我们的民族产业、我们的软件产业怎么发展?没有有效的保护怎么来促进发展?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大家都是年轻的同学,可能都喜欢港台音乐,港台音乐为什么风靡东南亚甚至内地?在六十年代的时候,香港的版权都是不保护的,但是用的都是英文的音乐,到了六七十年代,香港开始保护了,保护的结果是什么?既然要保护就要掏钱,既然用英国人的创作我们要掏钱的话,我们自己为什么不能创造呢?这样造就了很多词曲作者和演唱者,之所以七十年代以后港台音乐在东南亚长盛不衰?就是因为保护知识产权。

  我还要讲一个,在座的同志可能不一定都成为商标的创作者,但是你们在座的都是著作权的创作者,你们任何一个作品都会受到保护,你们应该呼吁社会,自己来尊重知识产权,来改变现在不尊重知识产权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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