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话重提:为什么还不能取消暂住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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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04/29 12:17 北京人才市场报 | |
近日,媒体纷纷关注在广东东莞,一张5块钱的暂住证被搭车收费高达200多元。一个老话题又被提起:暂住证能不能取消? 2003年,沈阳市宣布,从7月22号起在该市取消对外来人口办理《暂住证》,改为免费申报暂住登记制度。沈阳市的做法赢得了举国上下一片叫好声。当时也有专家预测,这将是一个起点,将开创废除暂住证制度的先河。然而,时至今日,也仅仅是沈阳市废除了暂住 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收容遣送制度宣告寿终正寝。但是,与收容制度相“配套”的暂住证制度还没有被取消,而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不办暂住证将有可能被罚款和“应当返回常住地”(户口所在地)。1995年7月15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没有暂住证,责令补办;逾期不办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离京。”从这个意义上看,暂住证是收容遣送的源头之一。 暂住证就不能取消吗?公安部门的理由是:暂住证是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流动人口的工作基础,也是流动人员享受相当于常住人口待遇的依据。取消暂住证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容易造成人口流动失控的局面。 这个理由没有说服力。“依据说”不是理由,而是强加给外来人口的。凭什么不办理暂住证就不能享受和常住人口一样的待遇?而办理了就能?“流动失控说”事实证明是一种多余的担心,沈阳取消暂住证以后,城市并没有出现任何失控,大量外来人口进城的现象根本没有出现。指望办理一张暂住证就能阻止想进城打工的人,那是不可能的事情。 暂住证制度的法律依据已经严重不合时宜。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暂住证申领办法》,暂住证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个户口登记条例以严格控制人口流动为基本准则(特别是严格限制农民向城市迁移),目的是建立城乡分离的二元户籍制度。立法的服务对象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核心内容是把全国人口人为地划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两大主要类型,并实行有差别的社会福利待遇政策。譬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现在已经严重不合时宜,制约了人口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桎梏。 暂住证制度与国际公约相悖。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是落实《世界人权宣言》的两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我国已经于1997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暂住证制度显然不符合公约的上述规定。 暂住证制度违背法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暂住证制度却将人分为三六九等,譬如北京将暂住证分为ABC三种。农民进城要办暂住证,但城里人到农村就不需要办暂住证。 正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夏学銮所说的取消暂住证制度至少具有三点意义:首先,它保证了外来人口,主要是农民工能够获得城市合法居住的权利,这就促进了社会人口流动,促使人口资源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全国范围的优化组合,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其次,暂住证制度的取消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消除农村贫困人口,以加快城市化、现代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更为关键的是制度的取消有助于保证外来人口的公民权。取消暂住证是公安部门迈向人文化管理和服务,从天道向人道转变的标志。(宗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