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从严治考 给考生公平诚信的考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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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05/26 11:18 扬子晚报 | |
近日,教育部正式对外公布了酝酿数年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该《办法》首次将考试违规划分为“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等9种“违纪行为”和“在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等14种“作弊行为”。同时,《办法》还体现了从严治考的精神,这将有利于扭转考场作弊的不正之风,还考生一个公平、诚信的考场。 提高作弊“代价”:一科作弊,各科无效 近年来,考场作弊呈不断上升之势。去年底,教育部有关领导痛心疾首地说:“考场作弊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教育界人士认为,治理考场作弊,当务之急是改变对作弊行为惩罚乏力的现状。 教育部此次出台的《办法》,明显加大了对作弊的惩罚力度,体现了教育部从严治考的决心。《办法》规定:“考生只要有14种作弊行为之一的,则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自考考试的学生,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重罚”无疑会让那些想作弊的考生在作弊前掂量一二。 作弊者取消学位或证书:“作弊诉讼”有望缓解 考场作弊还导致了“作弊诉讼”不断增加,这类诉讼主要有两种:一是考生对考试中作弊事实是否成立提出质疑而引发诉讼,二是有的学校拒绝为作弊学生颁发学位证书或毕业文凭,考生以“有关学位颁发办法中没有作弊者不能获得文凭的规定”为由提出诉讼,这类诉讼最近在我省就发生了两起。 考生考场作弊,有无资格获得毕业文凭?《办法》对此有了明确规定:“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予以没收;已经录取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这一规定将使大量作弊诉讼“自动消解”。 惩治“枪手”有了新“招术” 《办法》规定:“替人考试,如果是在校生,由所在学校严肃处理,其他人员,由教育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解聘,教育机构按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如何惩治来自社会的“枪手”一直是教育部门的大难题。由于他们来自校门外,因而即便被抓,教育部门也无可奈何。“枪手”现象因惩治无方而日益嚣张,甚至出现靠“替考”牟利的“替考公司”。“通报”无疑将对“枪手”产生震慑作用,使替考者有所顾忌。 考生将建诚信档案,社会有关方面可查询 今后,用人单位或招生机构如果要对考生过去在考场的诚信状况进行查询,将更为便利。此次《办法》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同时,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还对考场中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的作弊行为规定了惩治办法,它们包括:“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负责人要进行行政处分”、“帮助考生作弊情节严重者要负刑事责任”,“评卷严重失职要受行政处分”等等。(记者 刘庆传) (新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