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有懈怠被免职减薪 法院判决工资不应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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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06/07 17:22 东方网-劳动报 | |
公司认为部门主管柳女士因怀孕懈怠管理,致使公司遭到巨额经济损失,对她作出了免职和减薪的处理。日前,闵行法院判令公司恢复柳女士每月4200元的应发工资标准。 柳女士在某国际货运公司担任海运部主管,合同约定每月应发工资总额为4200元。去年4月初,柳女士怀孕了。因为她对客户电子邮件未及时回复,导致原本海运的货物改为空 法院审理认为,即使公司认为柳女士在工作中有违纪和失职行为,可以给予适当经济处罚,但把工资降至每月570元的最低标准显属不当。由于在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只明确了每月工资,未明确基本工资、与职务的关系等,法院认定到合同期满前,柳女士每月应发工资仍为4200元。 (陆莉萍 忻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