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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此规定加班费 面对约定我该怎样应对?

http://www.sina.com.cn 2004/06/15 10:19  东方网-劳动报

  《劳权》专刊:一个月前由于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我与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目前我正准备与另一家外企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中的加班费条款令我十分为难。新公司规定员工的加班费固定为每小时50元且一个月加班费的最高数额为2000元。我的月收入分为工资和奖金两部分,工资每月10000元,奖金依据业绩状况另计,我的正常小时工资也将大大高于50元,因而我认为公司的规定将会侵犯我的权益。但是除了加班费问题外,我对新公司的其他各种条件和工作环境比较满意,并且我也不希望日后再与企业发生关于加班费的劳动争
议,因此我希望在得到这份新工作的前提下圆满解决这个问题,请贵刊给予指导。

  石先生:您目前的确处于一个为难的境地,我们建议您尽早和公司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同时给予您两方面的咨询建议:第一,现有加班费条款的违法性分析;第二,如何折中合理地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公司现有的加班费条款中,无论是小时工资的约定还是最高额设定都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这说明,法律对于加班时间的工资有严格的规定且没有赋予当事人设定支付上限的权利,任何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约定都是无效条款。同时,您公司的加班封顶数反映出公司可能会让员工超时加班,这同样是一种违法现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加班时间一般一天1小时,最多不超过3小时,一个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

  发现问题不是关键,解决问题更为重要。由于您对于新公司的其他条件和环境都比较满意,希望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我们建议您能与公司协商修订该加班费条款。第一,如果您的工作岗位属于有弹性的可以灵活掌握工作时间的,我们建议您可以要求公司让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此制度下公司无需支付您加班费但您的工作时间也不受限制,双方各取所需,但此特殊工作制度需要劳动部门审批才能适用。第二,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由于该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因此从维护双方的利益出发,我们建议您和公司可以在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之上约定一个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此基数与150%、200%、300%的比例相结合就可计算出您的实际加班工资。第二个方案可以视为您适当地进行利益妥协从而更好地与公司进行合作。(翟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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