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 遇违规可申请仲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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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06/24 11:23 职场指南 | |
王先生是去年从外地来上海某私营企业工作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负责人与王先生约定,企业为王先生购买商业保险(人寿保险、伤害保险),代替社会保险,并称,王先生不需要缴钱,同样得到保险。王先生来电询问,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有什么区别?商业保险可以代替社会保险吗?南南告诉王先生,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有很大区别,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为此,我国先后制订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众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上海市也制订了相应的法规政策,逐步完善了社会保险体系。目前,上海市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方面。除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国家和企业承担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是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分担的。外地人员来上海就业,只要办理了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就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外地人员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就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就是违法。至于商业保险虽然也是用人单位给员工的一种福利,但它是自愿的,并不等同于社会保险。 这里,南南告诫读者:社会保险是竞争社会的避风港,保障在竞争中由于身体因素、技能因素等处于劣势的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利。有些人以为自已年轻,不看重社会保险,以为用人单位不上保险也没什么,只要给的工资多就行了,还有的人以为最好不要扣保险费,都当工资发下来不是更好?殊不知每一分钱的积累,都是今后生活的保障。当然,商业保险也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如果企业有经济实力,在为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之外,另行购买商业保险,这对员工无疑是福音了。南南特别提醒一些企业的老总们,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是违法的,员工在“跳槽”或离职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企业必输无疑,到时候既要补缴社会保险费,还要承担滞纳金和仲裁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