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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专家观点:公司规定不准辞职合法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06/30 10:57  东方网-文汇报

  案例回放:

  李先生反映,他现在的公司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任何个人提出的辞职申请一概不准,并且在你提交辞职报告到人事部门后,公司即停发你的工资,并按照违约处理,不再给你机会。李先生不知道这样的处理是不是合法。

  专家释疑:

  劳动法苑副主任苗其巍先生指出,李先生所在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员工有自己的辞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有特殊情况,如在试用期内的,或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还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法律条文中员工都只是通知即可辞职,根本就不需要公司同意,所以该公司“任何个人提出的辞职申请一概不准”的规定根本是与法律相违背的。退一万步说,这个规定也是不成文的规定,它不像企业规章制度等是通过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订,并经过公示的成文,对员工具有约束力。不成文的规定,员工很难遵守,一旦出了问题,企业也很难举证去要求员工这样做。因此,不成文的规定不足为据。

  关于违约,其做法也不合理。通常来说,员工单方面辞职确实属于违约,但是劳动法没有给予企业普遍的违约请求赔偿权。在不少省市,连违约金的设置都有很大的限制。除了违约金外,企业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可以向员工请求赔偿,即员工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而是立即离职,造成公司可以证明的损失,此时公司可以向员工要求赔偿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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