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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领养老金细化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4/07/16 02:50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李海霞)为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近日发出通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可以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据悉,出境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

  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国尚未与我国建交,生存证明书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金。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养老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根据本人申请,凭定居国批准其定居的移民签证,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通知适用于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在京眷属。

  上述人员又回国定居或工作后,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年限自再次参加保险时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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