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司考名师教程-刑法》:行政诉讼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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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07/29 16:38 法律出版社 | |||||||||
一、起诉条件 同民事诉讼一样,起诉和受理也是行政诉讼的开始阶段,起诉与受理阶段围绕的核心问题是起诉条件。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具备起诉条件,法院审查的也是起诉条件,最后决定是否立案受理还取决于起诉条件。恰恰在此行政诉讼中有特殊的要求。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一般条件、时间条件和程序条件几个方面。
(一)一般条件 所谓一般条件,即指不管提起何种诉讼,也不管提出何种诉讼请求,都应当具备的条件。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原告适格。原告是诉讼程序的发动者,为了避免无谓的诉讼,起诉之人必须符合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责任的承担者,因而不可缺少,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明确指出所告之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诉讼请求是诉讼的核心,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决定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以便法院审理,当然诉讼请求的提出也要有一定的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一般条件即适用于任何诉讼或提起任何诉讼请求的条件。因此按照诉讼的一般常理即可掌握,关键在法院对起诉条件的对待。人民法院应对起诉条件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即正式受理;(2)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3)对起诉条件有欠缺的但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当事人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内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另外,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二)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是指诉讼时效,即诉权行使的有效期间。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两字以蔽之:多、乱。由于事关公民的诉权,因此应当引起重视。大致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类: 1一般期限与特殊期限。一般期限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适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起诉期限。特殊期限是指《行政诉讼法》承认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期限。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都包含两种情形:经复议的和直接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当事人的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当各单行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即特殊期限时,一般期限即不能适用。这时,当事人起诉,必须按各具体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行使诉权。直接起诉的一般期限是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经复议的一般期限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除上述起诉期限的一般规定外,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涉及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也比较复杂,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许多补充规定: 2行政机关未交代诉权与起诉期限。交待诉权与起诉期限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行政机关未向当事人交待诉权与起诉期限而耽误起诉期限的,其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公民承担。故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与起诉期限。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只将行政决定书送达给直接的相对人,行政机关不可能完全知道这个行为所影响的除相对人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由此导致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能由于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延误起诉期限。比如,某一黑龙江退休职工退休后回到山东老家,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批准后,建房两间,后该职工因病回到黑龙江其女儿处养病,由女儿照顾,临走前,将房屋委托其侄子代管,在该职工离开期间,其侄子通过编造虚假证明骗取有关行政机关将该房屋确权于自己。5年后,该职工回到老家,方知房屋产权已归属于该侄子,其欲起诉,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但不赋予其诉权又明显不妥。对此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起诉期限。行政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一种较特殊的行为,它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可能要持续一段时间的行为,在这段时间内,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因为此时公民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其起诉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按照一般期限规定,可能无形中会剥夺公民的诉权。因此,对此诉讼时效的计算,司法解释规定了除斥期间,即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也就是说,对于此种行为诉讼时效的计算并不是从知道作出之日起算,而是从行政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5期间耽误的处理。在行政诉讼中,可能会发生某种障碍,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诉权。行政诉讼法原来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耽误诉讼时效的,从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是否延长由人民法院决定。这种关于期间耽误的规定相同于民事诉讼。但行政诉讼的实践表明,这种规定不完全适用于行政诉讼。因此,司法解释作了新的规定:当事人因自身以外的原因耽误诉讼时效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相比于原来的规定,这里有两个要点:一是耽误的原因,原来是不可抗力,现在是“自身以外的原因”,自身以外的原因包含不可抗力这种自然原因以外,更重要的是“其他人为”的原因,比如行政机关方面的拖延或法院方面误以为民事案件而耽误等等原因。二是此种情况属于“不计算在内”的除斥期间,并非在障碍消除后可以申请延长的期限,这里的关键是排除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法定事由。 难点、易错点分析 在上述起诉期限中,需注意的是起算点的不同,因为这往往是考点所在。如未交待诉权与起诉期限的情况,3个月的起诉期限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算;而2年的保护期则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而对于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3个月的起诉期限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算,5年或20年的最长保护期则是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可以说,这些区别恰恰是“题眼”所在。 (三)起诉的程序条件 起诉的程序条件主要是指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程序衔接关系问题。与民事诉讼不同的是,行政诉讼的提起还涉及行政复议程序。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衔接关系的一般规则是,当事人选择补救手段是原则,行政复议前置是例外,需要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三种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 1先受理机关管辖原则。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如果最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那么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如果先受理的机关是司法机关,那么司法机关的裁决就是最终的,当事人再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复议与诉讼不能齐头并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相对人一旦先申请了行政复议,就应当等待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如果复议机关迟迟不作决定,也要等待复议期限的经过,这样一方面是对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权力的尊重,另一方面也不会给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带来混乱。 3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的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法定期限"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相对人提出复议又撤回复议申请的期间不予排除。 重点法条提示:《行政诉讼法》第37条:行政复议与诉讼;第39条:直接起诉期间;《行诉法解释》第33—35、41、42条:起诉与受理。 实例演练 1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申请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由复议机关先行处理,因为先复议后诉讼是复议与诉讼关系的一般原则 B由法院处理,因为复议与诉讼之间关系遵循的是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C按照管辖的先占原则,由最先收到诉状的机关管辖 D应当由复议机关与法院双方协商解决 【答案】C 【解析】AB错,因为复议与诉讼的衔接有选择型和必经型两种,并非由先由复议机关复议。C对,根据法律规定,不是必经而当事人同时提起复议和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诉状的机关管辖。D错,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关系不存在协商的问题。 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应当如何处理? A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B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 C起诉期限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但应延长至5年 D如果已过3个月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诉讼时效已过将引起诉权丧失的后果 【答案】A 【解析】A对,无论起算点与最长保护期都符合法律规定;B错,此种情况的最长保护期是2年;C错,无论起算点与最长保护期都与法律规定不符;D错,因行政机关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利后果不应当由原告承担,在最长保护期内起诉,法院还应当受理。 3张某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关于其起诉期限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张某可以复议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C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向张某交待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其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D如果所做的是拘留的行政处罚,其起诉期限应当自拘留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D 【解析】A对,符合《行诉法解释》对起诉期限的规定;B错,3个月的起诉期限对,但起算点并非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而是从当事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C错,没有交待诉权与起诉期限的,应当从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算;D对,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因此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外,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部分),都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 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依法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行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行政诉讼法》对第二审程序有特别规定外,均适用第一审程序。因此,需要我们把握第二审程序中审理的特别之处: (一)书面审理 行政诉讼一审必须开庭审理,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书面审理指人民法院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也不向社会公开的一种审理方式。书面审理的核心是法律审理,即在案件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对事实问题不存在争议,而仅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相左时所采取的审理方式。因此书面审理最重要的适用条件是事实清楚。所以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必须进行开庭审理,而不能进行书面审理:(1)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2)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 (二)审查方式 第二审在程序上是一审的纠错程序,通常以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作为审查标的,但在行政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实行全面审查的原则,即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而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行政诉讼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要对原审法院的裁判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又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三)不得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中被告行政机关可以改变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但在二审中则不然,上诉受理后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后果是,上诉一经受理,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一经作出,本身就具有确定力。而且,在第一审程序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审查,无论合法、违法均已经国家审判权确认,行政机关对此完全丧失处分权。因此,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无论是作为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均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四)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审结期限是,应当自立案受理后的3个月作出一审判决,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难点、易错点分析 对于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我们也应着重掌握其特有的规则。这特有的规则一是同行政诉讼一审程序相比,二是同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相比。比较是应对司法考试的基本方法,也是学习的基本方法。 重点法条提示:《行诉法解释》第67、71条:第二审程序。 实例演练 下列关于二审程序的特殊规则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二审应当进行全面审理,不受上诉人的上诉所限 B二审应当书面审理,必要时可以开庭审理 C二审中行政机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可以改变所作具体行政行为 D二审只能针对一审的判决和裁定作出裁判 【答案】AB 【解析】A对,因为行政诉讼的二审不受上诉所限;B对,行政诉讼二审原则上是书面审理,但原审对事实认定不清的,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C错,行政机关在二审中不能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系属于一审判决。D错,因为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历年试题 1吴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向上级请示为由一直未予任何答复,吴某应当如何处理?(2000年试卷一第16题) A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B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C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D可以请求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答案】A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地方规章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应当选择下列哪种做法?(2000年试卷一第18题) A由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送请上级人民法院裁决 B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C由受理该案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送请同级权力机关裁决 D由受理该案法院的同级权力机关解释或者作出裁决 【答案】B 3李某在某特区打工时被机器轧断手臂,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根据该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李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2002年试卷二第24题) A直接依据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B直接依据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C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答案】B 4高某因不服市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国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两天以后,市国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高某应当如何处理?(2002年试卷二第30题) A重新起诉 B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 C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本案 D对法院所作的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答案】A 5行政诉讼过程中,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2002年试卷二第78题) A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B上诉人认为法院偏袒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C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 D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 【答案】AB 6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治安检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离开,致使其丢失现金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甲向法院提供了其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家中存有现金的同乡证言和房东听到其丢失现金的证言。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2003年试卷二第27题) A上述证据均系直接证据 B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应加盖银行的印章 C房东的证言必须有房东的签名和租房协议原件 D上述证据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才有效 【答案】B 7张某被县公安局处以15日行政拘留,3个月后张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遂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对于张某提起的诉讼,县法院的哪一种做法是正确的?(2003年试卷二第30题) A以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B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C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拒绝变更的,裁定不予受理 D予以受理 【答案】A 8公安局以徐某经营的录像厅涉嫌播放淫秽录像为由,将录像带、一台VCD机和一台彩色电视机扣押,对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有关录像带的鉴定结论。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3年试卷二第72题) A该鉴定结论中应当载明鉴定所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B徐某认为鉴定结论有误口头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C徐某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除有正当事由外鉴定人应当出庭 D徐某证明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人民法院应不予采纳 【答案】ACD 9某市某区公安分局认定赵某有嫖娼行为,对其处以拘留15天,罚款3000元。赵某不服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赵某提起行政诉讼。在第一审程序中,原处罚机关认定赵某有介绍嫖娼行为,将原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1000元。赵某对改变后的处罚决定仍不服。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3年试卷二第75题) A法院应继续审理原处罚决定 B法院应审理改变后的处罚决定 C审理原处罚决定还是改变后的处罚决定由法院决定 D原告对原处罚决定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对原处罚决定作出相应判决 【答案】BD 10卫生防疫站对王某经营的餐馆进行卫生检查,发现厨师在操作间未戴帽子,备用餐具有油腻及小飞虫,当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两天后对王某处以200元罚款。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卫生防疫站向法院提供了检查笔录。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2003年试卷二第98题) A检查笔录应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B检查笔录应加盖卫生防疫站的公章 C检查笔录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 D法院对检查笔录进行审查时,制作笔录的执法人员必须出庭 【答案】A 11在某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处罚案件中,被告提供了当事人闯红灯的现场笔录。该现场笔录载明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签名。原告主张当时不在现场,并有一朋友为其出庭作证。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如何认定?(2003年试卷二第100题) A法院可以认定原告闯红灯B法院可以认定原告没有闯红灯 C法院对原告是否闯红灯无法认定D法院需进一步调查后再作认定 【答案】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