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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专家答疑:用人方解聘补偿应该是多少?

http://www.sina.com.cn 2004/08/17 10:43  东方网-劳动报

  原以为笃定胜诉的官司,最后结果却出乎意料。说起自己这番经历,万先生有些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

  万先生告诉记者,他原是一家国企的销售主管,2001年10月,一家猎头公司找到他,希望他去一家外资公司工作。经过一番接触,万先生对这家公司提供的职位和薪酬感到很满意,于是决定跳槽。2001年12月,万先生正式进入该外资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
劳动合同。在这家外资公司工作不久,万先生就以颇为突出的工作表现得到了公司上下的一致认可。而万先生自己也因为这份工作获得的成就感和薪酬待遇而深感满意。日子就在快乐而忙碌的工作中很快逝去。

  2003年12月31日,万先生的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续约,但直到2004年2月中旬才将续签合同文本交给万先生,看到公司变更了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款,万先生提出异议并拒绝签字,几个回合的交涉最终双方不欢而散。2004年2月23日,公司向万先生发出解聘通知:“公司与您签订的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公司已将新的劳动合同文本送达您数日,由于您至今不愿与公司签订新合同,公司将不再保留您目前的职位。您的工资将发到2月27日,为您办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将缴至2月底。”

  万先生认为这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交涉无果,于是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每月800美元的标准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的替代金和3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仲裁庭的审理中,公司方辩称,双方2001年12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工资协议,工资协议是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附件,该协议中明确约定公司每月支付万先生人民币工资为2000元。双方因对续签合同的内容协商不成,双方劳动合同属终止,所以无需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

  万先生回忆说,公司方对于他工资数额的辩解令他非常意外,因为签约前双方已约定月薪600美金,而公司方称工资是分两部分发放,所以对于双方签订的工资协议他也就没在意。几年来,每月工资除公司直接发放的人民币外,其余部分则是通过香港花旗银行外币汇票支付。“几年来一直这样拿工资,每月总额都是800美金,所以公司的说法让我非常吃惊,可是,我是有口说不清,我拿不出证据。至此我才明白,公司蓄意设下了陷阱。”仲裁最终裁决:公司支付万先生未提前通知的替代金人民币2000元。其他仲裁请求,则不予支持。

  对仲裁结果,万先生表示不满,遂就原请求向区法院起诉。他开始四处搜寻证据,翻箱倒柜找出了一张当初公司发给的劳动合同附件《待遇表》,上面写明他的月薪总额为800美元,其中人民币2000元,美元559元。还找到了以前的三位同事向法庭作证,证明公司的工资正如万先生所述是两部分发放,人民币由公司在每月30日支付,外币工资则通过香港花旗银行开具的汇票于次月初支付。同时万先生还提供了香港花旗银行的汇票复印件及外币一本通等。

  庭审中,公司方对于这些证据一一予以否认:原告提供的《待遇表》打印件,仅有原告签字,无被告单位盖章,非被告提供,而由双方签字盖章的《工资协议》明确约定月薪为人民币2000元;三位离职员工的证词与事实不符;至于银行汇票,不是本公司汇出,与本公司毫无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万先生在劳动期满后仍在公司工作,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形成了不定期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终止合同。但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万先生,所以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替代金。同时,因终止合同是公司提出的,所以万先生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可予支持。

  但由于万先生提供的《待遇表》为打印件,上面没有公司的盖章,所以法院无法确认其为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而原告每月获得的花旗银行559元美元汇票的支付单位为香港的一家公司,和被告所在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被告未举证证明所在公司委托香港那家公司支付原告工资,也未证明汇票上的英文签名即为其所在公司的法人代表。而三位证人的证词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故原告要求以800元美金支付替代金和补偿金的诉请因证据不充分难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方以工资协议中约定的2000元人民币工资的标准支付万先生一个月工资的替代金和3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补偿金,案件受理费和仲裁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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