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考奇案”一审:原告获赔3200元复读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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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08/19 14:0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 (记者 孙玉春) 全国关注的安徽“高考奇案”,8月10日在肥西县法院公开庭审,经过4个小时的公开审理,法庭当庭宣判:原告肥西县二中高三毕业学生刘勇获赔3200元复读费。 2004年6月7日是今年高考的第一天,安徽省肥西县二中高三毕业生刘勇和其他同学一样去参加高考,没想到却成了全国关注的“新闻人物”。
早晨8时10分左右,刘勇在肥西中学门口等候进入高考考场时,被方家琴(肥西二中教师家属,在学校内开小卖店的店主)一把抓住,要求其返还为同学担保的89.5元欠款。当时刘勇身上只有10元钱,无法还款。方家琴就抢走了刘勇的文具袋,而刘勇的高考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都在文具袋里,刘勇因此丧失了参加2004年高考的机会。 庭审中刘勇代理律师称,方家琴抢“两证”的行为属严重侵权。刘勇没有参加2004年高考,是方家琴直接造成的。高考那天早晨,方家琴早早打听好了,并在刘勇考试的地点等候,说明这是有预谋的、带有目的性的行为。方家琴抢走刘勇文具袋,并扬言“不还钱,就不给你考试”。经同学和其他送考家长劝说,方家琴仍然拒绝归还刘勇“两证”,致使刘勇无法参加高考,这侵犯了刘勇的受教育权。 刘勇表示,方家琴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包括精神和经济损失。刘勇要求方家琴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今年和明年的高考报名费共400元,复读的学杂费、资料费、住宿费、报名费共6500元,及被抢后刘勇去医院看病的医疗费70元。刘勇被抢后精神抑郁,经常发呆,方家琴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方家琴的代理律师则辩称,方家琴只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内,选择了不当的方式讨要欠款,对于刘勇没有参加高考,只能说造成一定干扰影响,在整个事件中应承担次要责任,而原告本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原告在校时学习成绩非常差,在最后一次模拟考试中,总分750分他只考了210分。刘勇是个差生,有厌学情绪,并不在乎这次高考。在方家琴拿走其“两证”后,他本应及时向老师反映,争取一切可能参加高考。而刘勇却没有主动采取相应措施,原告自己对没有参加高考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事件主要责任。 对于刘勇的诉讼请求,方家琴认为,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支付高考报名费也不合理。由于原告一直在肥西就读,复读却选在合肥一所学校,一年学杂费高达6500元,是不合理的。她只接受按肥西当地复读费1600元核算的赔偿。 法庭最终认定,方家琴抢夺刘勇高考准考证及身份证已构成了侵权,对刘勇没有参加高考负主要责任,考虑到刘勇有足够的时间找相关人员处理而没有找,可视为自动放弃考试,也应负一定责任。 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赔偿刘勇复读费32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050元被告承担210元。对此审判结果,刘勇的父亲表示不服。 更多高考信息请访问:新浪高考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