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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民办学校收费出新规 中途退费有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08/25 10:34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本报讯 日前,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民办教育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报批(备案)程序,其中对中途退费制定了具体的标准。

  通知要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必须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经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因刊登、散发虚假培训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
成学员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员因自身原因退学,应根据以下情况核退部分所收学费、住宿费:属学历教育和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

  另悉,经省政府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大专(含大专)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管理;经批准举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授权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举办短期培训班或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包括培训班、进修班、助考班、学前教育等),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管理。在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方面。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批准。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举办者确定,并按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物价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收费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未经批准和备案,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本报记者 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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