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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第一案重审 刑期未减反增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08/25 17:24  新浪财经

  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于8月23日下午在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水麒梁因犯有“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7年。”在证据、事实没有任何进一步证明的情况下,这个判决相比今年2月26日的判决,刑期增加了两年。

  判决书:用假案掩盖假帐?

  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水麒梁其身为喷施宝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虚构‘直销部’,并以‘直销部周转金’名义与他人共同侵占本单位现金人民币131300元,在收到喷施宝公司要求其‘交还公司财产’的书面通知后,仍强行携带公司的电脑一台离开北海并长期占为己有,均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此外,被告人水麒梁不是野村公司的职员,没有与野村公司签订任何的协议,也没有受野村公司委派的有关书面证据,与野村公司没有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背着喷施宝公司非法将公司的具有一定商业秘密性质的资料带出公司交给他人,为他人谋利益,并非正常职务行为,以工资之名收受野村公司港币73011.76元(折合人民币775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

  王惟尊无奈地表示:“这样的判决明显是在法理上不成立的,我们经理人不过是说了真话,反对做假帐。水麒梁把假帐交给股东,可以说他完全是恪尽职守的。他们这明显是用假案掩盖假帐。”

  水麒梁的辩护律师、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邬明安对此判决结果表示:“这是地方司法裁量权上的问题。”

  “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缘起

  “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风波历程是这样的:王惟尊,水麒梁等13位人士经投资方野村公司介绍成为喷施宝公司引入外资之后的职业经理人。但在工作后不久他们发现喷施宝做假帐,水麒梁便为此写了报告,发给了双方股东。于是投资方和企业主重新划分股份,在这方面起了争执。王祥林把水麒梁强行解雇,13名经理人与喷施宝决裂,把假帐给了投资方野村。投资方对于假帐表示不满,要撤资,企业主喷施宝上市梦断。王祥林便将王惟尊等以职务侵占罪和公司人员受贿罪告上法庭。“职业经理人受害第一案”风波由此开始。

  争论焦点:两笔资金的性质

  对于控方观点的“职务侵占罪”和“公司人员受贿罪”的确认则是源于水麒梁、王惟尊和段黎民从喷施宝和野村公司拿到的两笔资金,对这两笔资金性质的确认便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第一笔资金是刑事判决书上所谓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虚构‘直销部’,并以‘直销部周转金’名义与他人共同侵占本单位现金人民币131300元,在收到喷施宝公司要求其‘交还公司财产’的书面通知后,仍强行携带公司的电脑一台离开北海并长期占为己有”

  王惟尊解释说,这些钱实际是13位外来经理人1999年12月份工资的一部分。当时,王祥林在与税务局对职业经理人的个人收入所得税进行交涉,所以13位职业经理人的工资一部分以薪水的名义发放,另一部分则以直销部的名义暂时挂在账上,等与税务的交涉完成之后,再进行处理。同时水麒梁带走的手提电脑中有喷施宝老板王祥林做假账的证据,在发现假账后由于人身受威胁,仓促离开北海之后没有机会交回。但这台笔记本电脑已经在2001年归还给了喷施宝公司。

  第二笔资金则是王惟尊和水麒梁等13人从野村公司获得的42万元港币。其中水麒梁分得7.3万元。这在刑事判决书上被指认为是“背着喷施宝公司非法将公司的具有一定商业秘密性质的资料带出公司交给他人,为他人谋利益,并非正常职务行为,以工资之名收受野村公司港币73011.76元(折合人民币775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

  王惟尊解释说,那笔资金是在他们和喷施宝公司闹翻之后,喷施宝便扣留了发给他们的工资。因为时值春节,作为股东的野村公司便借给他们42万元港币作为工资,事后再与企业主喷施宝结算。

  水麒梁的辩护律师、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邬明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法律角度上判断,“借工资”与“受贿”的区别就在于他们之间并没有交易行为,向股东提供假帐是经理人职责内的事,“假帐”不能认定为是商业机密。

  邬明安律师认为,案件的关键就在于,职业经理人的薪水到底是多少。控方所有的追究都基于薪水就是工资卡帐面上的3500元。而经《瞭望东方周刊》调查得悉,1997年王惟尊刚进太太药业任副总经理时,合同年薪就有37万元,后来离开时的实际收入远超过此数。2000年王惟尊进喜之郎时的税后年薪就达六七十万元。王惟尊也曾对该媒体表示:“我离开深圳这个大都市,到北海这个小地方去拿年薪6万,我傻了吗?”

  对于判决,10天之内水麒梁将提起上诉。二审如果维持原判,王惟尊将是下一个被起诉的目标。王惟尊表示,他不会一走了之,还是要忙于走正常渠道,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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