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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办学骗钱39万 南昌女子一审被判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08/25 19:16  西部商报

  本报讯 (记者 王坚) 35岁的南昌女子张某与兰州某高校签订协议,以联合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专班为名,私自收取学费及住宿费,致使167名学生被骗39万余元。前日上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年,罚金2万元。

  假装办学 骗取钱财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化名张眉,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大专文化,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3年12月17日被逮捕。1998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伙同邵某(另案处理)以被停止招生、进行整顿的南昌东方进修学校的名义与兰州某高校财政金融学院签订了联合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专班的《协议书》,《协议书》规定由兰州某高校财政金融学院负责收费和财务管理工作。同年8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伙同邵某先后私自收取蔡某、王某等167名学生的学费及住宿费共计390390元,在支付教室租金21200元后,被告人张某及邵某于同年9月12日携款逃跑。作案后,赃款共同挥霍。事发后,兰州某高校财政金融学院已为被害人承担了全部学费。2003年10 月18日,被告人张某在广东省办理边防证时,被警方抓获。

  以合同诈骗 领刑11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至于被告人张某辩解,签订合同的责任不应由其承担;赃款没有与邵某共同挥霍;因与本案查证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辩解,事发后将价值15万元的电脑21台托运给了兰州某学院。经查,被告人张某虽在事发后向兰州某学院发来了电脑,但这些电脑无任何使用价值,且《协议书》中只是规定,上机费由学生按实际数交纳,如院内上机有困难,南昌东方进修学校可考虑投资购置电脑,故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前日上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年,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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