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打工要注意维权:我们不是廉价劳动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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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08/26 11:59 新闻晨报 | |
上海东华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两份关于大学生打工情况的调查显示,近4成大学生自身权益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伤害。在打工过程中,权益如何不受到侵害? 小朱是某商学院的学生,利用暑期到某超市从事商品促销的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的价格是每天30元。起初,小朱觉得这份工作挺不错的,既有经济收入也能实践自己的知识。 可是,不久上海市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小朱一看,原来最低工资每月不低于635元,每小时不低于5.5元。自己每天工作6小时,折算下来连最低工资都达不到。 更让她想不到的是,当她拿着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店方理论时,对方同样也拿出了一份文件,《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里面赫然写着“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每小时不得低于3元。”店方振振有辞地说,你们大学生打工不是劳动是劳务,不执行劳动部门的最低工资标准,只要高于3元就可以了。 这下小朱彻底懵了,难道大学生就是廉价劳动力? 自谋职业的大学生同样受最低工资保障店方拿出的《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确实有效,是上海市教委规范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指导性文件。 但是,该文件主要是针对高校的,其第三条明确了:勤工助学应由高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归口和统一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因此,这是一个高校行政管理性质的文件,并不适用自行招用大学生的企业。 根据该文的规定,企业需要招用大学生勤工助学应通过学校的大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机构,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学生或是通过亲友介绍,或是通过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寻找打工的机会,因此他们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实际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小朱应当得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打工也应签劳务协议 目前,大学生打工受到权益侵害的关键原因还在于有关法律法规定性的不明确,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印发的相关文件:“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一般大学生暑期或课余的打工并不被认为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使得大学生打工在诸如工伤、劳动安全等方面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而一旦在打工中与雇主发生纠纷,由于通常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文本,也往往不能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使得很多大学生最终选择忍气吞声。 签份“协议”多份保障其实,尽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民事的劳务关系还是存在的。因此,我们建议大学生不论暑期打工还是平时打工的时候,都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份“劳务协议”。 可以比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约定,协议可包括以下内容:用工双方的名称;劳动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工作班次;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安全保护条件;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等。有了这份协议,一旦发生与用人单位的纠纷,大学生们可以作为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做家教交押金不合法 据报道,成都某学院一名学生从某职介所找到了一份家教工作,交了30元信息费后拿到了家长电话。谁知对方竟然提出所谓:“家里贵重物品很多,为防偷盗,要她交500元押金,或押房产证。” 什么也别押据南京市的调查,有近三成的大学生打工受侵权与押证、押钱有关。有许多用人单位在雇佣大学生时,以所谓流动性大、单位物资贵重等种种理由,不合法的要收取大学生押金、身份证、学生证等,甚至房产证。而许多大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往往很容易上当,最终蒙受损失。其实,用人单位收取抵押物是完全不允许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以及《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所以,一旦用人单位提出上述要求,大学生就应该警惕了,这样的单位离的越远越好。:(董保华工) 欢迎进入职场论坛:职场经历 同事之间 离职跳槽 大学生就业 薪酬专区 欢迎进入出国论坛:留学考试 奇闻狂贴 出国心语 远足 热点留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