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浪教育 > 考试中心 > 正文

招生乱收费凸显教育腐败 “潜规则”需见阳光

http://www.sina.com.cn 2004/08/30 10:34  新民周刊

  特约撰稿:陈宪

  每年的各种招生都会闹出若干个沸沸扬扬的事件。今年以北航为代表的招生乱收费事件,将教育领域严峻的腐败问题推向了极端。不过,问题往往是在推向了极端以后,才得以受到足够的重视,并开始切实的解决进程。

  综观各媒体对“招生门”事件的报道和有关评论,不难发现,人们十分认同“潜规则”是这类事件的关键词的说法。笔者完全同意杨东平教授对“潜规则”的定性:“潜规则是非法的,明文规定不允许这样做的,但大家又在普遍这么做。”

  当事实已经基本清楚,且责任也明朗以后,最迫切需要做的,是回答并解决问题。本文试图提出和分析以下问题:潜规则存在的基本背景是什么?潜规则可能的产生途径主要有哪些?潜规则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潜规则的作用机制是什么?怎样有效解决潜规则的问题?

  自1977年,在邓小平同志提议下恢复

高考招生制度以来,其整体的制度安排日臻完善,取得的成绩也有目共睹。但是,高等教育主要是优质高等教育总是供不应求的(在发达国家亦如此)。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只要供不应求存在,就有相应一块寻租(指通过行政权力的运用或被运用,以获得某种利益)空间,即使制度安排和管理监督十分严密,利用招生指标和其他招生环节的寻租行为也在所难免。与此同时,高校及其主管部门以各种理由保留一定的机动指标和机动条件,亦为寻租行为提供了可能性。这是高校招生潜规则产生并存在的基本背景。

  潜规则可能产生的途径主要有:第一,在扩招尤其是降分扩招中收取钱财,这是最为普遍的形式。扩招指标是所谓的机动指标,通常可在学校计划招生名额的基础上,乘以主管部门规定的某个百分比得到。某个专业的扩招指标还可能从其他专业划转而来。第二,考生的分数达到了该校的录取线,但未达到“热门”专业的

分数线,如果考生有要求且又有关系的话,就有可能通过支付货币,进入“热门”专业。第三,以支持老少边穷地区或某些特殊行业为名,降分招收所谓定向培养学生,但其条件可能就是缴付附加的费用。第四,在艺术、体育类专业,其面试、加试,出示某项考级成绩或等级证书的要求和标准,往往由招生院校自行决定,这里产生的“猫腻”已被多次曝光。第五,各种类型的报送生、特长生和加分,也为“照顾”录取开了方便之门。

  潜规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其一,“显规则”即正式的制度安排存在漏洞,潜规则趁虚而入。我们不会因为出现了这些招生事件,就否定高考招生制度的基本安排,但是,在一些具体环节上存在问题,甚至是比较严重的问题,这也是不容否认的。其二,体制改革滞后、制度建设滞后,为潜规则提供了活动空间。必须承认,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是滞后的,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公众要求和其自身的使命。与其他改革相比,教育改革确实具有较大的复杂性。这是因为,教育是百年大计,且与每一位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又受到一国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和发展水平的制约。当然,这些不能成为教育改革滞后的理由,而是提醒我们,其改革方案和措施的设计要尽可能完善。其三,管理混乱,有法不依、有制度不执行。无论是人们心目中的高校,还是本来意义上的高校,都应是管理的典范,但是,实际情况相距很远。这次北航等院校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足以说明这一点。

  潜规则是通过以下机制起作用的,首先,潜规则往往依附于某些显规则,尤其是那些特例性的显规则而起作用的。例如,所谓机动指标这一特例性安排,它是依附于常规指标的,然后在机动指标上就可能出现各种潜规则。其次,没有正式的“授权”,潜规则难以存在,更难以起作用。这里,“授权”的出发点通常是积极的、建设性的,如给院校更多招生自主权,但潜规则就经常出现在自主权被误用上。再次,潜规则往往打着改革、发展的名义,有着很大的欺骗性。譬如,以收费的方式扩招,被说成是为了筹集教育的发展基金,但现实中的收费,说它是乱收费已过于客气,那种拿钱来取录取通知的做法,无异于“敲诈勒索”。而且,可以肯定的是,这些钱往往中饱了私囊。

  解决潜规则的最好办法,就是让它见“阳光”。这里的阳光来自两个层面:依法治理是普照之光。这里的“法”,包括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政府和学校行政主管部门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是阳光行为。舆论监督是照射之光。舆论监督的有效性应当被充分重视,特别在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上是如此。舆论的照射,既为法律、党纪和政纪的介入提供线索,又为群众的反映和呼声提供通达的渠道。在媒体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群众监督主要是透过舆论监督而得以实现的。

  为了杜绝潜规则,还必须尽可能减少滋生潜规则的特例性制度安排,尽管这些安排有着良好的愿望。经济学进行选择的简单原则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目前看来,潜规则带来的害处远大于特例性制度安排的好处。因此,任何特例性制度安排应当慎行。(作者为上海大学教授、上海社科院博士生导师)

  更多高考信息请访问:新浪高考频道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论坛】【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教育频道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33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