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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离奇死亡应当问责谁?

http://www.sina.com.cn 2004/09/09 09:11  红网

  星期一,当很多孩子高高兴兴地开始新的一周的课程时,重庆37中的杨余却再也没能进入他熟悉的课堂。未满13岁的他被发现惨死在学校教学楼的楼底,死因疑点较多,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经警方证实,他们初步确定杨余死于自杀。而死者家属却认为此事另有隐情,杨余不可能自杀。(见《重庆时报》9月7日报道)

  现在,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有关学生的人生安全问题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了。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有数据显示,2003年,浙江省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非正常死亡人数总计831人,其中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人数高达816人。溺水死亡428人中,有425例发生于学生在家期间,交通事故死亡179人中,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占178人。为此,他们出台了《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该《办法》是本省第一部有关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政府规章,于5月起正式实施。

  学生意外伤亡事故是学校办学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也是困扰学校工作、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严重问题。但这必定是人命关天的大问题,谁都不愿意让自己的子女无辜死亡。一个花季少年的非正常死亡,对于家庭来说,确实是一个要命的打击。那么,当学生在校离奇死亡后,即使是自杀,又该向谁去问责呢?

  其实,有时是一旦发生事故后,大家都推卸责任,不愿意去承担责任。关于学生在校出事后的责任,从有关方面看,也是清楚的。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法制处张文处长在谈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时,就曾指出,《办法》对学校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而不具有“监护”的责任,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伤害遵循过错原则承担责任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事故的责任。这就是说,如果学校未履行规定的义务与职责,有过错的,造成了学生的伤害,则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已尽到相应义务,无过错的,则无法律责任;而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家由父母监护,在学校由学校监护。也就是说,如果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所以无论从法律的角度看还是从人性的角度看学校都应当承担对此责任。当然,要学校承担责任并非是和学校对不去,而是不管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学生伤害事故大多是由于学校管理各方面的过错造成的。既然存在过错,就应该寻找其根源,不仅加强管理方面的严格性,完善校内的各项设施,还应该在加强师资的教育和管理,唤醒其责任心。完善管理制度对于学校来说更是必要。学校作为知识传播的源头,人才成长的摇篮,家长充满信任和希望的把孩子交给学校,学校从道德和责任上都应该让家长让社会放心,对每一个学生的安全负责,让他们在轻松安全的环境中更有效率的学习才是学校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作者:陈旭 责编: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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