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伊斯的故事》--美国性骚扰立法里程碑案件(4)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09/16 20:32 法律出版社 | |
4.序言 这是一部关于性骚扰的著作。它如实地记录了影响美国乃至世界关于性骚扰法律的一个诉讼事件。 通过这一案件,实行判例法的美国法律承认了恶意工作环境理 据美国一个妇女组织在1978年至1979年对198名联邦女雇员的调查,有40%的人曾在工作岗位上受到过性骚扰;有25%的人因抗拒此类骚扰而被停止晋升;11%的人被调离;5%的人被解雇。另据美国《红书》杂志对9000余名妇女的调查,约有88%的人曾经受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据美国劳动妇女协会的一项调查,在155名愿意提供答复的妇女中,有70%的人因不甘忍受性骚扰而被迫失业。 在美国,提出“性骚扰”这一概念的第一人是美国女性主义者麦金农律师,她致力于造就女性主义的法律理论,推动法律的改革。她使性骚扰成为犯罪。这一概念的提出,彻底改变了美国法律对待妇女的态度。 由于性骚扰在侵犯和强迫的程度上似乎还够不上犯罪,所以在法律上、学术上都较难下定义。麦金农为之所下的定义为:“性骚扰最概括的定义是指处于权力不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员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 麦金农在20世纪70年代参加了一个律师组织,有人向她谈到了一位名叫卡米塔·伍德的女职员的情况。这位女职员为了逃避上司的骚扰不得不辞去工作。由于她是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所以无权享受失业救济。麦金农对此事感到很气愤,就写了一份诉状,其主要论点是:性骚扰是一种建立在性别基础上的歧视。 美国法律只有在两个性别相同的人受到不同对待时才承认歧视。麦金农认为,如果一种规定造成社会不平等,如果受害者正是由于性别而受到伤害,这种规定就是歧视性的。总之,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她抓住了号称平等的美国法律的缺点。 1977年,在审理一起女性受害者为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屈服上司的愿望的案件时,哥伦比亚上诉法庭听取了麦金农的辩护,她指出,性骚扰直接源于受害妇女的社会地位。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对此认可,麦金农的斗争取得了胜利。 1991年11月,安尼塔·希尔公开指控她的前上司、最高法院院长候选人拉伦斯·托马斯法官对她有性骚扰行为,至此,性骚扰概念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由于电视台实况转播了参议院听证会,使性骚扰变成了一项家喻户晓的罪行。此时,麦金农又为性骚扰提供了更加精辟的概念:工作的“不友善环境”也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因素。 1998年底,本书所描述的性骚扰案以原告女工得到赔偿而告终,历尽艰辛的人们总算是得到了补偿。除了她们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收获之外,整个美国和全世界的弱势群体将因此受益,她们的工作环境将得到改善,她们的尊严将得到维护。 近年来,许多国家起而效尤,例如法国。1992年,法国通过了妇女权利国务秘书韦罗尼克提出的制止性骚扰的法律草案。各国都纷纷开展了关于性骚扰状况的调查和对策研究,性骚扰正在成为世界通用的一种新的罪名,这是同本书主人公这样的人物和女性主义者的努力分不开的。 前不久,我国第一宗性骚扰案也以原告人胜诉审结。这个案件不仅在我国的司法史上意义重大,而且对于女性主义来说,意义也非同小可。通过法律手段制止性骚扰可以有力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使社会上的强势群体不可以为所欲为。 这本书告诉我们,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要想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尊严,必须经过艰苦的努力。然而,历史正是因为这样的努力而改写,社会正是因为这样的努力而进步的。(李银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