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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发言:司考就应该关注“粗俗”的现实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09/21 10:11  燕赵都市报

  司法考试今年考“调解邻里纠纷”,专家认为考试命题的改革,是司法考试进步的体现。这样的进步体现了法治对于普通人命运的关心。(9月20日《新京报》)

  司法考试怎么考?多少年来争执很多。早先的律考往往是直接根据法条出题,结果是火了那些培训押题的,苦了那些上班忙工作的,没有时间背啊!前几年又强调司法考试的人文色彩,结果是红了那些出题的,他们的理论也许并不主流,但是绝对权威,人们可以不知首倡司考的贺卫方的大名,却不能不知这些出题者的观点:他们就代表着成绩。

  也许在人们的心目中,司法考试无论是考法条,还是考有关理论,往往显示了司法考试的“权威与尊贵”;而考婆婆妈妈、吵架斗嘴的现实纠纷与之相比顿显粗俗。但是仅仅考查理论与法条还是不够的,法律源于现实,服务于现实,任何一个司法者对于现实都应该有一种洞察,对于普通人的生活都应该有一种关切,这是司法的使命,是司法考试不容回避的话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认为司法考试考“调解邻里纠纷”,是对其本旨的回归,值得嘉许。

  关注“粗俗”的生活是法律生命所在。永恒之法“罗马法”为何能够在中世纪的宗教法下得以重生?就其关注的是普通人的生活,有关鸡毛蒜皮的“粗俗之事”;而宗教法关注的却是“一个针尖上能够站几个天使”的理论的“纯洁”,但是正是这样的粗俗让罗马法战胜的宗教法的“纯洁”,其对于民生的关注又成了伟大的文艺复兴的思想源泉。

  我希望司法考试选拔的法律人,既应该是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又应该能够熟练地将这样的理论用于呵护民生。只有对于普通人生活的关注,才能将法律对于人权的呵护落到实处,才能让司法成为社会的“良心”所在,“粗俗”的市民也能从“粗俗”的小事中感觉到人格的尊严与理性的力量。

  所有与法律有关的事,都不应该忽视“粗俗”的社会底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认为我们的法治是真正的良法之治。(邹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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