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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上立法议程

http://www.sina.com.cn 2004/09/23 10:32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我省现有中小学生1000余万,近年来,我省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溺水、嬉戏玩耍、体育运动等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谁为1000万孩子的安全负责?昨日,《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将在9月28日首次审议。

  现实:5市两年半中小学生伤害事故5万余起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我省长沙、衡阳、岳阳、益阳、永州等5市共发生中小学生伤害事故5万余起,因伤害事故致死的中小学生达882人,致伤致残人数更多。许多学校为了避免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减少甚至取消了中小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

  矛盾:事故责任认定无法可依

  目前,国家只有《民法通则》对人身损害处理有原则规定,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事故处理程序、事故赔偿的范围及标准、赔偿资金的筹措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造成很大困难。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面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致使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纠纷不断。

  依法保障学生、家长、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成为迫切需要。从2001年以来,陆续有人大代表呼吁对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进行立法。省教育厅专题调研后组织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教育厅先后到浙江、安徽、上海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几经征求意见,先后五易其稿,昨日,条例(草案)正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购买校方责任险十分必要

  昨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张作功就条例(草案)进行了相关说明。

  适用主体:全日制学校。草案的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在册学生,非全日制学校、业余学校、外国人在本省举办的以外籍儿童为教育对象的学校不适用本条例。在适用时间上,是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适用过错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不是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

  购买校方责任险十分必要。张作功说,目前,学生伤害事故难以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学校缺乏赔偿资金。因此,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合理分担事故风险,十分必要。草案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应向保险机构办理校方责任险,保险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

  (作者:唐薇频 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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