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情、理、法即是仁、义、礼的实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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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10/21 14:33 新浪教育 | |
孔子学说先“摄礼归义”,再“纳礼于仁”。“礼”以“义”为其实质,“义”又以“仁”为其基础,因此“仁、义、礼”三观念合成一理论主派,正好贯串孔子的学说,成为后世儒学思想的总脉。 陈大齐先生指出:自来研究孔子学说的人,大都只注重孔子所提倡的仁,以为孔子思想的精随,一个仁字即足以尽之。其实孔子固然十分重视仁,仁确为孔子思想精随的所 不但“仁与义合一”,而且“义与礼合一”。孔子所说的“义”与“礼”,自其所具作用而言,可谓完全相同,都具有指导、节制与贯串诸般德行的作用,亦即诸德必须合乎“礼”“义”,才不致流而为乱。再就其适用而言,义是随应变迁,没有定型,以变应变,可以说是相对的;但在相对之中,应付任何事情,于不固之外,又须求其中肯,不容有所失误,以此不变应万变,又有其绝对的。同样地,礼在浅的一层,是可以损益的,可以变动的,因此是相对的。但就其深的一层看,则是不可损益的,不可变动的,实在又是绝对的。义与礼在兼具绝对性与相对性的性质而言,也是完全相同的。 “义”与“礼”的关系,是互为表里的。孔子说:“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质”是“实质”,“文”为“形式”,陈大齐先生指出“有诸内的义”,是质;“形诸外的礼”,便是文。文质彬彬,表示义礼并重,才算得上是君子。 言仁必及于义,所以仁义并称;言礼亦必及于义,所以礼义并重。仁、礼都不能离开“义”,都要“义之与比”,十分符合“以中为吉”的原则,“仁、义、礼”三者,“义”居其“中”,成为权衡“仁”、“礼”的标准。孔子说:“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他依高下深浅,把这四件事分成四个层级,“可与共学”最为简单,属低浅的一层,能做得到的人较多;“权”最困难,属高深的一层,能做得到的人较少。所用以权的“义”,委实是不容易判定的。 中国哲学重实践,许多高深的哲理,都变成通俗的谚语,普遍流传,务求耳熟能详而日常施行。“仁、义、礼”的实践,即是“情、理、法”。中国人“情理”并称,而又“法理”并重,“情”、“法”都离不开“理”,所以“情、理、法”乃是“所重在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