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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考借考有新规定 考生须回户口所在地报考

http://www.sina.com.cn 2004/10/25 14:06  扬子晚报

  本报讯 省招办日前发出通知,对我省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借考问题做出规定,要求我省考生均不得在考试科目设置形式与我省不同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借考,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考试。

  通知同时规定,因公集体长期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工作的我省职工及其子女,以及路途遥远往返确有困难要求借考者,须先征得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招办和借读地省
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报我办批准,方可就地参加报名、考试。对于要求在我省借考的省外考生,省招办要求其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科目设置形式须与江苏一致,并持有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其借考的书面证明,报省招办批准后,县(市、区)招办方可为其办理借考手续。在高考结束后两天内(以邮戳为准),由省招办将考生试卷密封,随同有关材料按机要函件寄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省内考生原则上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跨市借考的(指跨地级市),必须遵守“综合考试与高考在同一属地报名考试的原则”,考生本人须先持《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省内跨市借考申请表》和有关户籍、学籍证明向借考地县(市、区)、市招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上述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市招办审核同意,方可作为借考地的考生参加高考报名、考试。借考考生的高考电子档案、综合考试、体检等工作一律由报名所在地招办及相关部门负责。省内跨市借考的考生,借考手续须在全省高考综合考试报名前,即2004年11月25日前办理完毕。(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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