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重点:买卖法的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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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12/03 12:30 名校之梦 | |
作者 名校之梦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咨询员dream0531 1、我某出口企业同美某企业订立了200陶加剧的出口合同。合同的贸易术语为FOB,并规定 1993年12月交货,10月份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大部分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1994年1月交货,美方要求索赔。问: (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你认为发生此种事故后,中方应如何处理? 答案: (1)不合理。因为,不可抗力并没有严重到我方根据不可能履约的程度,所以我方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因为,我方的延迟履约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故我方不负延迟履行的责任。 (3)中方在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应通知美方并要求延迟交货,但我方不负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2、买卖双方订立了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贸易术语为FOB上海。订约后,买方依约预付了货款。货物在运抵装运港前因地震全部灭失,卖方无法继续交货,故通知买方不再交货。买方接受卖方不再交货的解释,但要求卖方归还货款及其利息,遭到卖方拒绝。卖方认为合同双方都履行了合同,卖方交了货,买方付了钱。买方没有收到货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卖方无责任,何况买方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卖方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答案:卖方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 (1)本案中的贸易术语FOB对买卖双方货物损失的风险划分点是在装运港船舷,也就是说卖方并未完成其交货义务。 (2)卖方没有完成其交货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固然可以免除违约之责,但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因为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付款和交货是互为条件的。不可抗力只能是卖方不承担违约之责,并不能同时取代卖方履约,因此卖方应归还卖方乙负的货款及其相应利息,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3)卖方在交货前的货物损失依照FOB的规定必须自己承担,至于保险公司是否赔买方是买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卖方不能利用;何况保险公司也可能因为买方无可保利益而拒绝赔给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