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中发现,《考试法》草案的制定已经列为教育部今年工作要点。有关人士称,《考试法》草案预计在今年出台。据了解,这部《考试法》的范围只包括由国家教育部门组织的教育类考试,例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自考等。其他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组织考试,如司法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托福、雅思等不包括在内。(《北京娱乐信报》1月4日)
众所周知,考试是一种早已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人才选拔机制,“平等竞争”乃是考试制度的灵魂,“公平、公开和公正”则是考试制度的核心理念。以高考制度为例,尽管现行高考制度开始受到专家学者的质疑及现实的挑战,但高考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成熟和最权威的人才选拔机制,迄今尚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可以将高考取而代之,这是不争的事实。高考制度的权威性相当程度上建立在日臻完善的包括命题、监考、阅卷、录取等一系列程序化运作基础之上,高考的公正和权威正是通过“正当程序”理念凸显出来的。
在现代法治社会,考试既要强调纪律层面的规范,也要重视将其纳入立法的视野;既有赖于纪律、规章等非正式制度的弹性约束,也需要法律这一正式制度的刚性规制。考试纪律或许可以约束考场内的考生,却往往对考场外肆无忌惮的幕后“黑手”无能为力。近年来,考试领域涉嫌索贿受贿、冒名顶替等违法现象呈上升趋势,涉嫌考试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由于考试制度方面的立法近乎空白,有关考试的纠纷往往缺乏可诉性的法律依据,考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而传统的行政干预手段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往往捉襟见肘。可见,制定《考试法》的主旨不仅体现在依法规范国家级考试的秩序,同时还可以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
考试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公民为自身“生存和发展”而斗争的重要途径,考试化生存是这个竞争激烈的时代的必然趋势,高考、自考、研考以及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等全国性考试种类繁多。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一部权威性的《考试法》并非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顺应社会发展前瞻性要求的必由之路。
当然,在解决考试立法缺席的同时,还有必要重视考试舞弊现象的司法治理问题,必要时应当允许执法和司法机构介入对涉嫌严重考试舞弊行为人员法律责任的调查及追究。(文/刘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