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这个比喻用在女博士生身上真是再合适不过了。你看,西安女硕士小媛结婚后,经过努力,通过了博士笔试。面试时,导师得知小媛已经怀孕的情况后告诉她,按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女博士是不能“做妈妈”的,如果她想上博士,必须有所舍弃。小媛和家人为了能够保住孩子,跑遍了学校的相关部门,但无济于事。小媛最后不得不“忍痛割爱”——做了人流手术……(1月4日《华商报》)
国有国法,校有校规。校方制定规范学生言行的校规本无可非议,而校方“禁止在读女博士生育”的校规却太“出格”了。校方与学生存在着严重不对称的特殊关系,校方“禁止在读女博士生育”的校规,使处于弱势的女博士生很是无奈。你不遵守学校的校规,就别打算读博士?“禁止在读女博士生育”的校规,不是“霸王条款”是什么!
生育权乃公民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并不因其是否读博士而需受限;同时法律也未规定生育权行使的先决条件(对结婚登记的条件限制和生育是两码事)。这就是说,女博士生选择是否生育及其生育方式,并未违法。但作为适龄女性的女博士,连最基本的生育权利也失去保障。这对于不少女博士生来说,却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校方为何敢出台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而且也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在读女博士生育”的规定,虽然有着诸多方面的原因,但最主要的还是相对稀缺的教育资源以及法律常识的匮缺。正因为如此,才助长了校方的妄自尊大意识,无视女博士生的人格尊严,拒绝她们正常的权益和要求。深受侵权之害的女博士生,不敢或不愿挺身维权,只能忍气吞声,屈从校规,被迫放弃生育权。这一现象相当普遍,这不能不说是法制社会的悲哀。
“禁止在读女博士生育”是超出了法律和道德范畴的一项校规,因而应视为无效条款。“禁止在读女博士生育”实质上反映了校方的自私与冷酷,必须坚决予以叫停。
有关人士认为,在读女博士的生育问题涉及到学校、计生委、户籍管理的公安部门三方,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
恩格斯指出,政令都是为人权服务的。以此类推,校规同样要为人权予以方便。在读女博士生孩子的权利,无疑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当一项权利和另一项权利发生矛盾时,如何理性地加以解决,这就得靠人类智慧的充分发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