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李汉云向人代会提交议案,建议在上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免收杂费,相关费用可以由地方财政负担(上海《青年报》1月19日两会直击版)。读了报道,笔者觉得这既是一个利国利民,也是一个回归义务教育性质的好议案。
人们大多知道义务教育是一种权利,每个适龄青少年都有权无条件的有获得义务教育
教育的权利。但与这种权利相对应的义务,该由谁来负担,似乎人们对此的认识尚还存在一定的误区。因为在社会生活中,有不少人觉得这个义务应该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来履行,且有的还把家长(监护人)当作此义务的唯一承担者。应该说,这种认识是不够全面的。
从性质上讲,义务教育既是一种法定的个人权利,也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所以,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保证每个权利人这种法定权利的实现,就不但是有关家长的义务,且同时也是社会公共制度所应具备的一种保障。而在这二者之间,对相关义务教育责任的履行,不是相互替代,也不是唯一的关系,而是一种二者都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无条件予以履行的关系。所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社会公平的机制上,只有当经济负担或者其它原因不再成为是否能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前提时,这种义务教育形式才可以说是公平的,这种社会机制也才可说是公平的,健康的。
而如用这样的观点观察,不能否认的是,现在在推行义务教育方面,有不少人,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似乎总认为义务教育责任者,好象只是学生家长与监护人,有的甚至于还将这种责任唯一化,却不知对未成年人的公民权利实现来说,不仅是家长和监护人的责任,同时也应是以追求社会公平为已任的有关行政部门的义务。可与这种错误认识相对应,有的地方政府与学校在社会生活中,不仅对相关教育投入漠不关心,而且有不少学校还千方百计的巧立名目乱收费,现有所谓的“赞助费”“择校费”就可说是这种错误认识的具体反映。所以,往深处看,现有教育乱收费现象的存在,也可以说是地方政府在错误认识下的行政错位缺位的折射。
笔者认为,上述这位人大代表的相关提案,好就好在指出了义务教育教育本应免费的本质,好在点出了义务教育权利不仅于家长有责任,行政部门同样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这种责任、或者说义务能否实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实现,就不仅牵涉到个人权利,同时也是衡量行政责任是否到位与社会是否能实现公正的大问题。所以笔者想说:义务教育就应围绕“免费”做文章。 (作者:周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