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陈晶晶 陈琦钿 实习生 吴燕燕) 目前全国办学条件已可以满足6周岁儿童入学需要,但《义务教育法》还允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推迟到7岁入学。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化州市副市长、教育局局长李东辉提交议案指出,对不合时宜的《义务教育法》应该进行修改。
国际惯例要求儿童6周岁入学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全国各地的办学条件已经大为改善,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已经基本可行。同时,国际上的惯例儿童也是6周岁入学,现在社会的发展趋势也提倡早期教育。因而,李东辉建议,《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应表述为,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在6周岁入学。
学校管理不善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
现行的《义务教育法》只要求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但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却有所忽略。李东辉建议,增加“学校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辍学和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当前师范类毕业生已不是定向分配,而是双向选择就业,但《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李东辉建议应删去此条。并从拓宽选拔教师的渠道、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考虑,建议增加此规定:“市及县(市)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普及义务教育规划,培养和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师资。并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在职教师、干部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此外要吸收其他专业的优秀毕业生从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