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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简章(9)

http://www.sina.com.cn 2005/03/02 11:19  华夏大地教育网

  (九)、关于职工参加自学考试准予公假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高等教育局、江苏省人事局、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于1984年11月13日联合下发苏高教考〔84〕8号文件。

  (十)、毕业生的学历、使用、待遇

  无论在职人员或待业人员,凡经过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并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均承认其大学本科、专科或中专学历。

  根据苏教办[1999]8号文"关于取得跨学科门类两个专科毕业证书人员享受本科毕业生部分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取得跨学科门类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简章(9)
双专科毕业证书、其工资低于本科毕业生工资标准的,可按本科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取得双专科毕业证书、且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突出者,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作为具备破格条件之一对待。

  (十一)、社会助学

  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考试联结个人自学的纽带,是个人自学通过国家考试的桥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单位,应是由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学考试管理部门予以登记举办的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班、辅导(刊授)中心、辅导学校等。社会助学单位应该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原国家教委教考试(1995)8号、苏教考(1997)1号文精神和自学考试的特点开展助学活动。其辅导形式有函授、刊授和面授(分日班、夜班)。各类自学考试助学单位,必须接受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必须严格按照全国考委、省考委颁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开展活动,任何助学单位都不能自行颁发课程成绩合格证书、专业证书和毕业证书。

  根据苏教考(1997)1号文精神,省考办同意"江苏法律人才培训中心"等社会助学组织2000年度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具体单位见助学辅导栏)。

  省考委、省教委依据教育部教成(1998)3号文《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教考分离"的原则。重申主考院校不能举办主考专业的社会助学班,不得以主考院校名义招收社会助学班学生,不得挤占学校的教学设施,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命题教师不得参与辅导。社会助学活动须由学校确定的机构统一举办,必须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信息来源:江苏自学考试办公室)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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