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分析题
36、分析:在分析该案时首先要明确发价的构成要件,1、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吗?是,美国B公司显然是特定的;2、有明确的货物名称、价格和数量吗?有,3、A公司明确表示要受报价约束了吗?A公司对报价有效期的规定应当被认为是明确受约束的意思表示。这样严格按发价的构成要件分析后,我们的结论就可以得出了。在做案例分析时,首先要对问题给出肯定或否定的答案,随后再展开分析,案例分析题是以点给分,最重要的是每一点都要提到,否则会白白失分。
答案:A公司于8月9日向B公司发出的报价是
发价。理由是:发价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特定的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发价人表示在得到接受时将受到发价内容的约束,即构成发价。一项有效的发价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向特定的人提出;2、有明确的货物名称,明示或暗示了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且明示或暗示了货物的数量或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3、明确表明当收到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时受其约束。根据上述条件分析本案,A公司的报价是向特定的B公司提出的;且有明确的货物名称、价格和数量;A公司标明报价的有效期,应认为其表示了愿意受发价约束的期限。所以,A公司的报价应当被认为是发价。
37、 分析:
1.乙国政府无法基于MIGA在作出对A公司予以补偿的决定之前没有征得其同意这一事实,拒绝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各成员国都应当承认MIGA的此项权利。《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没有要求MIGA在作出向投保人赔偿的决定之前须征得东道国政府的同意。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使得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求偿关系,转变为国际组织与成员国的求偿关系,从而大大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与费用,并由此增大了东道国的风险,但这正是设立MIGA的初衷。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虽增加了风险和负担,却改善了本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吸引外资。
2、对于仲裁庭的裁决,乙国政府无法以“主权豁免”为由拒绝执行。
依据《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各成员国承认MIGA对东道国的代位求偿权;承认MIGA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方式为国际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和当事国的最终效力和法律拘束力。可见,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参加该公约时,已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放弃了主张“主权豁免”的权利。因此,在本案中,乙政府不能以其具有主权者的身份而拒绝有关裁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