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教育部批评28所著名高校开展自主选拔录取,他们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河海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
山大学、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2005年应该还会有所增加。
自主招生录取有如下特点:
1、自主招生录取人数控制在试点学校本年度招生计划的5%以内,招生的名额用学校预留计划,不占用分配给各省市的招生计划指标,既保护了各地报考院校的优秀考生,又不损害本省市其他考生的利益。
2、制订自主招生录取方案,并纳入本章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各高校自主招生方案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招生对象。一般要求是具有超常的创新和实践能力、或在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有特殊才能;或综合素质名列前茅等,而且必须是应届高中毕业生;
(2)、招生范围。一般指定在部分省市自主招生;
(3)、招生程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学校或教师推荐、试点院校测试并认定为自主选拔录取人选;
(4)、录取原则。预选上考生第一志愿必须报该试点院校,且高考成绩须达到该校规定的水平(如当地投档线以下20分以内)方予以录取。
3、被预选的学生如果第一志愿未报该校或者高考成绩未达到该校规定的要求,则参加正常的渠道和程序录取。
4、被预选的考生可获得政策性保护,即使高考分数未达到该高校在当地的投档线,仍有可能被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