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北京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已经“出炉”。根据“规定”,今年北京市高招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里,不能报考的人员不再包括“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到报名时不满一年者”。(见《北京晨报》3月16日)
尽管开除学生是教育惩戒权的表现,教育惩戒权是教育作用的折射,但教育惩戒不是目的,不应改变教育为人的发展服务这一目标。在教育中寻找权利,就是引领人去寻找主体
性,是教育回归生活世界。教育是帮助人了解自己本身,使自己成为衡量一切生活关系的尺度,真正依照人的方式,根据自己本性的需要来安排世界。这是我们理解允许开除学生报考的重要立足点。教育惩戒不应成为侵犯学生权利的借口。教育惩戒有许多种,如言语责备、没收、留校、警告、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停学和开除等。高校教育惩戒大多是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采取的非暴力惩戒,如情感隔离、学校处分、开除等,较少罚的意义,更多的是处分,这种处分往往会影响学生的未来。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对于“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但是第29条规定应予退学的10种情形之中,并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严重的可以将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如此严厉的处分使学生的宪法所赋予的受教育权被剥夺。
更何况,大学时代是人生的黄金时期。因年龄、生活阅历、社会经验所限,又加之一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反映在学生的行为规范上,便有一些违反道德规范、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出现,甚至有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但是不是对这些被开除的学生的权利一定要作出某种限制呢?允许高校开除生报考意味着什么?在笔者看来,这是对学生作为公民所应该得到权利的确认,是对受损权利的矫正。我们应该明白,教育和生活是同一的,教育和生活一样都应以舒适为归依。教育目前状况是,只看到教师和学生,而没有看到人和人,教育中教育惩戒权利话语的倾斜、侵权的存在使教育本身异化为禁锢人的手段。只有让学生体验生活,唤醒权利意识,自主生活,才能使教育从异化生活的帮凶中实现自赎。 (作者:朱四倍 编辑:马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