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址:吉林省长春市吉长公路北线3号
邮编:13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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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1.在录取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已经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录取时一般不得调整招生计划总量。确需调整,须与省招生委员会协商,并报主管部门及教育部备案。
2.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内),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3.本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不满时,可依次录取其他志愿的考生;学校有权对考生进行专业调剂,专业调剂一栏中,考生未填“同意(是)”或“不同意(否)”的一律视为“不同意(否)”。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4.艺术类考生须持有我院艺术类加试合格证方可报考,录取时根据高考成绩与专业成绩的综合情况择优录取。数学成绩计入总分,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有具体要求,则遵循考生所在省文件执行。
身体条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一些具有妨碍学生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岗位的身体限制的学生,请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如身材过于矮小,残疾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等。
外语语种:学校部分专业要求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其余专业不受小语种限制。只招英语语种的专业将在招生专业计划里加以注释。
优惠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进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