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实施意见》从即日起正式实施执行。按照规定,对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所在单位要提供必要的面授和考试时间,保证完成学业;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待遇不变。取得学位单位补偿学费。(见《江南时报》4月10日)
简单地说,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恐怕任何人都不会有反对意见,因为公务员
学历的提升有助于政府职能的顺利实施。但是有比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更重要的,那就是公务员制度的开放性。众所周知,目前公务员队伍人满为患且良莠不齐,人员分流困难重重,高素质专业化的国家公务员队伍迟迟不能建立。加上我国传统社会是一个身份等级取向的社会,而不是一个职业取向的社会,造成身份取向远远高于成就取向,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过渡在我国尚未完成,导致功绩制与能力主义等公务员制度的核心价值在我国尚难实现, 导致政府治理雄心与愿望和其所具有的实际治理社会的技术与能力的强烈反差。
公务员取得高学历当然重要,但在笔者看来,打破公务员制度的封闭性更符合公共利益。因为就善治来说,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与治理主体之一,必须打破组织边界的封闭性,面向社会开放自身,力求实现和社会力量的开放互动。公务员管理能否用足社会资源是考察公务员制度开放性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公务员制度对于社会资源的利用主要体现在公务员的录用和考核中:公务员录用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对公务员培训则通过将部分培训任务交给高校等政府之外的机构,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现有公务员制度在利用社会资源方面远未达到“用足”的程度。首先,利用的范围很窄,仅限于录用和培训两个部分,而其他管理环节中还缺少充分利用的规则保证。其次,即使在公务员的录用和培训环节中,对于社会资源的利用也是有限制的:对招考公务员种类的限制使开放型的公务员招聘制度无法完全建立起来,难以保证用足社会人才资源;同时,人事部门与社会并没有建立合作关系,政府机关还是以唯一管理主体的形象出现,社会力量所起的作用很小。整个管理过程的封闭性还非常突出。
整个公务员管理过程中,政府是唯一的管理主体,社会的作为不大;政府远没有和社会建立合作关系,距离善治要求还有距离。因此,政府需要充分用足社会资源,在公务员管理过程中逐步和社会建立合作关系,由政府与社会共同承担起优秀公务人员的供给任务,最终达到善治。打破公务员制度的封闭性,公务员不再被看成是一种终身职业,不再凭着一种“社会契约”就可以获得一定的收入以保障其职业的安全稳定。否则,公务员职业的永久性会造成政府组织功能失调,这种不协调已经带来了许多社会与经济问题。目前已经开始出现了一些其他类型的组织模式,对每一公务员来说,今后面对政府机关实行多样化的雇佣制度,如以签约方式受雇,担任顾问性工作,将有越来越多的终身职位被取消。
总之,单一地鼓励公务员取得高学位,笔者以为,不但背离了公务员制度的开放性特征,而且不符合政府和社会力量互动的要求,从根本上说就是不利于善治的实现。 (作者:朱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