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其中贫困生占到20%左右,他们通过“奖、贷、助、补、免”等方式解决贫困生的学习和生活困难。但从今年开始,学校要求获得定期困难补助的学生、学费减免的学生以及接受社会资助的学生,按照他们获得的补助等级,参加相应数量的公益义务劳动。如获得一等困难补助的学生(每月补助150元)每月要参加5小时公益劳动。公益劳动分为劳务型、管理型、智力型三大类,如校园文明纠察、校园义务劳动、助研助管、社区服务、法律援助、义务家教、志愿服务等各类社会实践公益活动。
有资格领取困难补助的学生,往往都是大学生中家庭生活最困难的群体,是最需要帮助的人,他们需要依靠学校“奖、贷、助、补、免”这些“救命钱”,来维持自己学业的完成和保障自己的最低生活水平;而困难补助的设置目的,也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学生的学习权利和基本生存权力,是人道主义、社会文明的体现,并不是学校的一种“恩赐”。因此贫困生补助相对而言已经是学校对贫困生的最后道德关怀,所以除了以贫困程度加以衡量外,大学中的困难补助的领取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把贫困生拿补助与参加公益劳动相挂钩的做法显然不妥。
公益劳动的一个很大特点就是自愿原则,因此贫困生是否愿意参加公益劳动,靠的是自觉,校方不宜干预。况且有些所谓公益劳动往往也与学校的利益有关,有些公益性劳动往往是由于制度措施安排的不到位而产生的,比如清理校园死角垃圾活动,这相对来说就是一项公益性劳动,但过多垃圾堆的形成,很可能就是由于学校工作安排不当造成的。这样的公益劳动安排,校方就难免有推脱责任之嫌。而用这样可能原本应由学校自身承担的责任,来作为限定领取困难补助学生的附加条件,显然更不妥当的。
另外,由于有些公益劳动的性质往往不好界定,因此就难免会发生个别活动打着公益劳动的幌子,对领取困难补助学生的廉价劳动加以利用,为有关部门自己获取劳动利益的事情。况且,即使获得一等困难补助金的学生每月领取的补助金也不过只有150元钱,这样一笔钱远不能保证出生在极度贫困家庭的学生完成其学业,这些学生还要依靠勤工俭学、打工挣钱来维持自己学业及生活,而让他们每月拿出一定的时间参加公益劳动,无疑也就减少了他们自己在社会上勤工俭学或打工的时间,减少了他们这方面的收益。这一切,不仅有悖于学校发放困难补助的初衷,损害了贫困学生的利益,客观上也降低了困难补助是给予贫困学生最低生活及学业保障的效果。
而让领取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参加公益劳动,还有强迫学生展示自己贫困的嫌疑,这可能会对一些贫困学生的自尊产生损害,甚至可能侵犯到学生的隐私。就此而言,也不宜将大学生领取困难补助与公益劳动挂钩。 (文:李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