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江南大学的贫困生获得各类资助须参加一定量的公益义务劳动或是社会工作。这是该校今年推出的一条新政策。(4月14日《中国青年报》)
资助贫困生体现了社会对他们的关爱,体现了社会和谐、文明和进步。既然是对贫困生的爱心奉献,就应该是无条件的,而江南大学却以要求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社会工作作为附加条件,笔者以为这种做法不妥。
何谓公益义务劳动?从字面的意思来看,就是对公众有益处的、只付出而不要报酬的劳动。公益义务劳动因其没有报酬,所以更能体现出参加者的社会责任感。而在江南大学,这种公益义务劳动显然是变了味儿,成了贫困学生获得贫困资助的前提条件之一。因为是付出了劳动换来的贫困资助,那贫困补助也就具有了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再是单纯的学校对学生实施关爱的载体。这样,社会付出爱心和公益义务劳动这两件本来很高尚的事情,就被人为地变成了一种交易。
江南大学学生处的一位老师,在解释这项规定的时候说:“作为一个有责任心的大学生,有义务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公益劳动,回馈社会对他们的关爱。”那么,请问,学校是不是想仅仅培养那些受资助的贫困大学生成为有责任心的大学生?是不是培养大学生的责任心就一定要他们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既然承认资助贫困大学生是对他们的关爱,那么这样的关爱是不是必须以“回馈”为前提条件?
行文至此,笔者必须要声明一个观点,那就是笔者十分赞同大学生参加公益义务劳动,贫困大学生作为大学生中的一员,他们当然也应该参加公益义务劳动。笔者反对的是,把资助贫困大学生和要求他们参加公益义务劳动挂钩。
受资助的贫困大学生当然应该回馈社会的关爱,但这样的回馈应该是他们自觉行动,而不应是他们获得资助的前提条件。况且,所有的大学生都受到过社会的关爱,他们都应该以他们的实际行动来“回馈”社会,单独将贫困大学生列出来,这实在叫人难以接受。(作者:焦照锋)